实名曝光!济宁5人被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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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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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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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4年11月16日01时36分,郭驾驶鲁HM***W小型普通客车,在济宁市太白东路如意大桥桥上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寇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寇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8mg/100ml

经调查,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05月05日21时许,胡某某驾驶皖HN***6(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梁山县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42省道交叉路口西,与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12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胡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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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责编|张珊珊  初审|陈冬梅

复审|杨冬青  终审|楚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