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裁量解读+信用积分——上虞消防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焦’你学执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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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消防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题培训

“焦”你学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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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是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6月23日下午,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全区10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切实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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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包括消防服务机构法人、技术服务人、项目负责人、操作员等共计50余人参加培训。大队培训人员将相关法律法规与日常执法检查案例相结合,对近期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达到了以案释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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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培训采取“理论+举例”相结合的宣传模式,逐条解读了《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参训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求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进一步规范检测、维保行为,为营造全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基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服务的对象企业

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规范检测、维保行为

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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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看看以下火灾事故追责案例

及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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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刑罚案例警示录




案例一

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3418日,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发生火灾,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3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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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机构3次年度检测均判定消防设施不合格

追责情况

检测机构因已履行告知隐患并上传报告的法定义务,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案例二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4日4时12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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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合格报告。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

追责情况

机构被处罚款9.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项目负责人汤**、技术负责人黄*各被处罚款4.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案例三

浙江绍兴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浙江绍兴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章**通过违规挂证获得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由郭**分管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来**、曹**负责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以该公司名义对部分未批建(构)筑至少出具了74份虚假《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收取评估费用,违法所得至少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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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况

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

相关人员:章**、郭**、曹**、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缓刑1年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处罚从不是最终目的

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积极落实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才是执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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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消防技术服务”。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视为不具备从业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可以依法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兼职。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直接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不得超出备案范围执业。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注册、备案和继续教育。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并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七)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服务类型,执行标准依据,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时间、方式、费用等。

维护保养合同还应包含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损坏部件的购置、维修责任。

(八)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将服务对象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列入服务范围,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服务内容的实际情况和本机构的质量控制要求,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当对建筑基本信息、消防设施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统计、确认,明确服务内容、人员组织、时间安排、保障措施、抽样方法、仪器设备等内容,经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由项目负责人现场组织实施。服务方案的人员组织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内容及工作量合理确定。

(十)检测业务服务方案的抽样比例由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但抽样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规定,其中点型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数量较多的服务内容宜按照建筑楼层整层抽样。

(十一)维护保养业务服务方案还应包含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计划应保证一个年度周期内对所有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并以每个月为单位制定维保年度计划,将年度、半年度、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分解到每个月,明确维保项目的消防设施数量、频次、内容、具体位置、计划维保时间等,报委托方备案后执行。

维护保养区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之日起1个月为首月,维护保养单位应在首月内对消防设施进行首次维护保养。

(十二)维护保养单位应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遇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服务。
    (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时,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并使用专用录音录像设备,对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重点部位维保检测、评估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对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的具体位置进行详细记录,且不得随意更改,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委托方应派员参加,确认服务情况。

(十四)维护保养人员在现场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应立即处置;不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单,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并如实在维护保养报告记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次开展维护保养服务结束后,应在5日内出具书面维护保养报告并交委托单位。

(十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部位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维保工程名称、维护保养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姓名、报修电话、最近一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等信息。

(十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他人代签。

(十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维护保养检测、评估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十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该服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鼓励机构采用信息化方式保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需要销毁的,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登记、造册。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数字化管理

(二十)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在浙江省内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一)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浙江执业的,应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其符合从业条件后,可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按照合同约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服务项目信息,明确服务类型、服务时间、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系统生成的工作任务,指派相应的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服务。

(二十三)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通过手机端登陆浙里办“消防技术服务”应用备案个人信息,关联所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配的工作任务及时进行现场打卡,记录相关工作内容,上传印证资料。

(二十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相关原始记录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并在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上传已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信息。

(二十五)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运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实时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风险,运用数据分析,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


三、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

(二十六)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机制,依托“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积分信用管理。

(二十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扣分构成,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指标包括监管信息、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服务质量、公共信用实行扣分制,服务能力实行加分制,按实际分值相加计入主体信用总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备案一个月后,赋予基础分750分。

(二十八)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0分以上(含本数)为A级优秀,900分以下至800分以上(含本数)为B级良好,800分以下至700分以上(含本数)为C级一般,700分以下至600分以上(含本数)为D级较差,60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E级差。

(二十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用于开展评价的信用主体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七日内核查并反馈结果,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三十)对属于行政处罚扣分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违反消防法规定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满1年,或因其他案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满3个月的;

2.已完成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上述修复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核。

(三十一)对属于服务规范性扣分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整改,且在扣分满3个月后,可以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扣分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核。

(三十二)对属于服务能力的加分项目,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申报情况等方式进行赋分,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

(三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罚款缴纳凭证、失信问题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3.消防信用承诺书。

(三十四)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三十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决定是否予以修复。

(三十六)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对于B级及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D级及以下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三十七)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2.推荐优先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优先安排参加政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活动;

3.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十八)对D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3.限制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活动;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三十九)对于E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惩戒性措施外,告知其消防技术服务对象,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提高对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四十一)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信用积分管理细则

序号

一级指标项

权重1

二级指标项

权重

说明

数据来源

1

监管信息

350

行政处罚

350

1.因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00分;

2.因出具虚假文件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00分;

3.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每起扣200分;

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每起扣200分;

5.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认定,经其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每起扣200分。

省公共数据

平台采集

6.因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7.因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8.因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9.因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10.因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0分;

11.因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2.因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3.因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4.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5.因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6.因未公示营业执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17.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0分;

督办整改

18.不具备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每次扣100分;

19.对其他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每次扣20分。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上报

2

服务质量

350

服务满意度

50

20.受到被服务单位1星(非常不满意)评价的,每起扣10分;

21.受到被服务单位2星(不满意)评价的,每起扣5分;

22.受到被服务单位3星以上评价的不扣分;

重点单位自主管理系统归集

服务规范性

150

23.未按照制定的质量管理控制制度开展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4.同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的,每项次扣10分;

25.相关计量仪器仪表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6.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每个项目扣5分;

27.对重点部位维保检测、评估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每个项目扣5分;

28.未按要求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进行管理的,每个项目扣5分;

29.开展服务项目前,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编制服务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每个项目扣5分;

30.开展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原始记录不规范、不准确,尚不构成违法的,每个项目扣5分;

31.维护保养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程序进行及时处置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2.维护保养机构未按要求每月送达维护保养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3.结论性文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错项尚不构成违法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上报

150

34.未通过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35.机构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5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的,每次扣5分;

36.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信息录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或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7.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使用浙里办消防技术服务应用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执业打卡的,每次扣5分;

38.备案的过程性文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每5分;

39.结论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每次扣5分;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上报;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采集

3

服务能力

250

人力资源

250

40.在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20人,加50分;<20≥15人,加40分;<15≥10人,加30分;<10≥8人,加20分;<8≥5人,加15分;<5≥3人,加10分;
41.在职消防设施操作员人数≥40人,加50分;<40≥30人,加40分;<30≥20人,加30分;<20≥15人,加20分;<15≥10人,加15分;<10≥7人,加10分;

(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规则赋分:在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20人,加100分;<20≥15人,加80分;<15≥10人,加60分;<10≥8人,加40分;<8≥5人,加30分;<5≥3人,加20分。)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采集

从业规模

42.经营年限≥15年,加50分;<15≥12年,加40分;<12≥9年,加30分;<9≥6年,加20分;<6≥4年,加15分;<4≥3年,加10分;
43.近三年累计服务项目≥2000个,加50分;<2000≥1000个,加40分;<1000≥500个,加30分;<500≥300个,加20分;<300≥200个,加15分;<200≥100个,加10分;

44.近三年累计服务总面积≥3000万㎡,加50分;<3000≥2000万㎡,加40分;<2000≥1000万㎡,加30分;<1000≥500万㎡,加20分;<500≥300万㎡,加15分;<300≥100万㎡,加10分;

-

荣誉表彰

-

45.参与国家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的(包括正式员工),每次加50分,参与省级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活动的(包括正式员工),每次加30分,参与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等活动的(包括正式员工),每次加2分;

46.在消防安全领域被国家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包括正式员工),每项加50分,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包括正式员工)每项加30分;

各机构自主申报、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此项分数单独计入总分)

4

公共信用

50

司法失信

50

47.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当前是司法失信被执行人的,扣50分;
48.单位法定代表人关联单位当前是司法失信被执行人的,扣50分;

省公共数据平台采集

发改评分

49.单位的发改委最近一次信用评价,1000分时为不扣分,1000分以下按照(-(1000-发改公共信用评价分)/20)换算为该项得分后,进行扣分;

省公共信用平台采集

其他违法行为

50.在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每次扣5分;

51.有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每次扣10分。

省公共数据平台采集


1.以上扣分项及加分项均不超过上一级权重总分。

2.行政处罚、督办整改荣誉表彰其他违法行为指标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三年,服务满意度、服务规范性指标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人力资源、从业规模、司法失信、发改评分指标按照实时采集信息参与信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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