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张思之先生逝世三周年
张思之,1927年11月12日出生,河南郑州人,中国著名律师、法学家。在法律界中,这位见证并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中国最伟大的律师”。由于他长期为“敏感”案件辩护,他的工作并未更多进入公众的视野,不为一般民众所知。张思之自嘲为“一生都未胜诉的失败者”,但江平先生评价称其“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
1972年张思之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1979年7月,重返律师界,被任命为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小组负责人。“两案”审判是一场历史性的审判,很多人不愿意为“四人帮”辩护。张思之最初被指定为江青辩护,但被江青拒绝,随后又被指派给李作鹏辩护。当时被江青拒绝,张思之感到庆幸;但在后来,他认为“两案”审判中江青没有律师是一个遗憾,是“两案”的一个败笔。因为如果有律师为江青进行辩护,更能够看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情况,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
“两案”辩护中,张思之和律师们触及了全部48条罪名中的13条,并成功抹去了7条。以致李作鹏在法庭上作打油诗概括张思之的辩护是“边鼓敲几声”,但还“有声胜无声”。“两案”中张思之的表现,“令上上下下都满意”。他也因此名满天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我那时风光啊!”此后,他婉拒了司法部律师司司长职位的邀请,以职业律师身份,成为体制外的散兵,“我的性格不适合官场,从小就有人说我有反骨”。
1980年,张思之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管业务,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这一时期,张思之代理或参与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1988年大兴安岭火灾庄学义案,1995年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2003年“郑恩龙案”,2005年“聂树斌案”等。1988年,张思之为“大兴安岭火灾”案首犯庄学义辩护,虽然法庭最终还是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庄学义有期徒刑三年,但当他与另一位律师离开法庭时,千人簇拥,高呼“人民律师万岁”。
张思之曾自称“我所接触的政治性比较强的案子,我是没有赢过”,但有人称他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实务》《律师制度研译》《我的辩词与梦想》《行者思之》。
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因张思之律师精彩的辩词而将2003年度“当代汉语贡献奖”授予他,颁奖词写道:“张思之先生的存在,表明了通往自由的旅途中,不仅要做叛徒的吊客,还要做异端的辩护。”
下文系张思之先生为《我的辩词与梦想》撰写的前言。群学书院转载于此,作为对这位杰出法律人的怀念。
《我的辩词与梦想》前言
文 | 张思之
律师,是最该自重的职业。律师工作是值得为之倾注心血的事业。
作为职业,它是谋生——服务的一种手段与社会分工;作为事业,又当另有其服务的目标和不懈的追求。就职业来说,律师首应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此而去“析万物之理”(庄子);就事业而论,律师的追求当是民主与法制的健全,社会合理秩序的确立,进而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为此而着力于“判天地之美”(庄子)。怎样通过实践把两者和谐完美地融合起来,使律师的工作达到真趋于善走向美,是艺术,也是一种境界。也许我最终也达不到那目的地,但这个“目的”绝不可少,为达到此目的而生死以之的执著精神也绝不可少。
这里编入的文字反映着我在实践中的种种表现,有些也许能以透出我那星星点点的追求。它不是总结;也够不上“里程碑”。它们仅止于显现出我在泥泞道路上艰难前行留下的断断续续的轨迹。选编这些文字的尺度除了尽量托出参与诉讼实务的主要侧面之外,还看它能否有助于使轨迹连成一线深印于大地。
80年代,张思之(右)在北京市律师协会
我生在黄河边,长在长江畔,熟悉古岸纤夫动人心弦的号子:坚定,自信,有力。我的这些文字仿佛也传出了我行进中的声音,是“不平之鸣”。但相比之下,尽管有同舟者的和声助阵,毕竟微弱得可叹,比那响彻云霄的号子未免太逊色了。我无法不受情势的制约,以致虽有言终不及“畅”,或有辩却未能“雄”。这在那类政治性很强的讼案中尤为突出。律师离不开法律,自然脱不出政治。我因为长期工作在北京这个政治旋涡的中心,乃有机缘参与一些世人关注的政治性讼案。幸或不幸,难说清楚。在这里要交代明白的是:这类案件中的我的辩词,差不多都是紧靠客观要求乃至规定的极限,擦边而过。局外人焉能料到,我们律师就某案作某种(例如“无罪”)辩护,需要事先经过审查批准,倘不加小心,有所逾越,恶果随至是自不待言的。间或生出过非分之想,越出一回,身试一次,可又总不能忘却林亨元老先生那独特的慈爱告诫:“要善于自我保护!”说时每每执手凝视,有时还用低沉的语调加上一句:“我老了,不是胆小吧?”老人的呵护,不敢不铭心刻骨念念不忘,何况我对他的敬重胜过严师。他生前授我知识,教我做人;作为律师界的前辈,他的道德与才识,真正是光照后来者的巨星。我在垂暮之年仍不敢怠惰,如或有些许进步,大都得益于他,受恩于他!于是,我“到觉得有些危急之际……(便)故意隐约其词”,逃脱了鲁迅所讲的“覆灭”。诚然,在那“隐约”之中,也还闪烁着法律同权势的交锋,细细咀嚼,自有况味;不过对于当事人来说,又因此而不能充分地达到“护”的目标,毕竟是重大之“失”。我之所以把有的法庭演说称作“辩词”,非为简略,应属求实。当事人与读者诸公,幸能谅我!
然而我也有一条坚定不移、掉头不易的原则:绝不说假话。人们可以允许律师说错话,但不应认同律师说假话!对于律师来说,重要的是,事事都不可超越道德良心的界限。这里编入的各篇辩词,因其言真,或可称善;唯距美尚不可以道里计,对此,我有自知之明。它们与所谓“文学佳作,艺术杰作”(引自一篇律师著作的前言)沾不上边,这里可不是一个“精品”世界。
我的辩词,虽有议论却无哲理,能见激情而乏诗意,其主要特点不出“挑人之病”。律师在执业中乐于交流,不畏交锋,挑人毛病也算才能,细想应属本能。至于高低、优劣,全在挑的是不是地方,能否触动“要害”。试想,如能挑出人家病灶,又会一语破“的”,意会言传,何其神妙!如不幸竟得其反,自不免大杀风景,由是授人以柄,该被人挑中了。总而言之,不管从哪个方面看,在诉讼的交锋中,提出歧见,持有异议,不仅是常规,而且有补于实际。这几十篇辩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字,包括那份“重新鉴定申请书”,正是想从不同的角度去反映在实务中该怎样地去挑出真正的毛病,透过这一层,去研究当代中国审判制度的一些特色。谓予不信,请看“王哲杀人案”的两件辩词,其中从头到尾、自始至终无一语涉及王哲是否杀人从而应否定罪,我们所“挑”的仅止于控方和法官断定王哲杀人的根据不足,严重的是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没能“审”清,焉能判明?你硬要说什么“铁证如山”,那好,请回答我们的疑问。倘若无以据实答疑,您所倚的怕只是冰山而已,靠不住的!律师之“挑”,既切中要害,由此出发,来研究、调整一下我们的审判制度、审判方法,岂不大有益于整个的法制建设?有人总喜欢把律师的“异议”化为“异端”,或呵斥,或打击,必欲除之而后快。那是人家愿入邪门,阻拦不住,由他去罢。
张思之(左一)、苏惠渔、王舜华、周奎正曾分别为江青人等辩护
中国律师的艰难源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姑且不论“先天”,目前的执法环境使多年来立法上的进步为之减色,已使我们陷入“法将不法”的困境,律师如不自重,律师制度的作用必将令老百姓生疑。也有人爱以“花瓶”之说贬低律师的作用。好吧,你有作如是评价的权利;但是,我也有权利向世人宣告:我们会在这个特制的“花瓶”里插上一束白玫瑰:带着晶莹露珠,露出直挺尖刺。我们不允许让人随意地来上几根狗尾草。
我切望培育光彩夺目、映照万物的含露玫瑰。不过,假如不幸这束玫瑰既无高雅之姿又少芳香之味,已经变种,我也要留下那枝上的刺,权作“敝帚”,允我自珍,因为它不仅留有我的汗水、心血,而且得到了从南到北,自东而西许多友人的浇灌,这是一长串名字,我把他(她)们留在心的深处。若问花衰刺成的背景,篇末“后记”多有说明,请君留意。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