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红色日产轿车,在盱眙县工业园区紫金公馆家家福超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非法向刘某出售汽油30余升,被公安民警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非法买卖汽油的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现场扣押汽油456.11升及其持有的加油机一个,收缴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对张某行政拘留5日。
2024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卷宗移交我局作进一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先期对张某所持有出售的“汽油”样品进行了送检,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闪点(闭杯,°C):<0.0,属于危险化学品。张某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
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张某停止经营活动,并给予人民币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都梁安全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