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哲学译丛 | 马克·里斯乔德《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与自然主义》

part 01

社会科学中的规范性问题


阿尔文·古德纳(Alvin Gouldner)曾写道,“社会学始于对世界的祛,并以祛自身而前行”(Gouldner1968103)。

就在撰写本导论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把(同性)结婚的权利载入宪法。在全球范围内,国家对同性婚姻是认可或者至少是包容的趋势,这受到将婚姻视为体现道德观与宗教观的人们的强烈反对。根据他们的观点,异性婚姻在道德上是正确的社会形态。相比之下,近两个世纪以来,社会科学一直在对婚姻和其他社会关系进行祛。人们结婚并不是因为他们应当结婚,而是因为受到社会认可的两性关系能够满足各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因此,社会科学以经验上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取代了常识中混乱的说明与辩护,从而对世界进行祛

然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并未完全对自身祛。社会科学的解释通常会诉诸社会观、道德观和审美观,以及规则、惯例、实践、标准、承诺、规章和规律。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社会科学中的规范性?对规范性的诉求是前科学思想的残余吗?随着我们的理论日益复杂,这种前科学思想残余会消失吗?还是说,规范性是否是社会科学不应忽视的社会世界中一个不可还原的维度?

关于规范性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问题,例示了哲学中某些最古老的形而上学问题和认识论问题。虽然哲学主要关注的是有关道德的“应当”与非道德事实之间的关系,但哲学思维始终(隐含地或明确地)包含了社会世界的理论。自19 世纪社会科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以后,认为规范不可还原的观点与试图将规范自然化的观点之间的哲学分歧就一直存在。因此,“应当”是否可以还原为“是”的哲学问题,在越来越以经验性与因果性为基础的社会理论语境中展开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受到进化论、神经科学理论与认知理论的大量启发。大量理论和方法相结合,产生了诸如进化心理学、认知人类学和行为经济学等领域。这些发展为规范性的传统问题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资源。与此同时,20 世纪末的哲学界对规范性的研究兴趣再度高涨,新的论证和分析也随之出现。这部《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与自然主义》论文集将社会科学与哲学的新近研究成果联系起来,以全新的方式探讨规范与价值在机械世界中的地位等古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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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与自然主义
(美)马克·里斯乔德(MarkRisjord)主编
赵雷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25. 3
(社会科学哲学译丛殷杰主编
ISBN 978-7-03-081233-9



part 02

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与“自然主义”


就像所有具有悠久历史的哲学问题一样,这一问题(社会科学中的规范性问题)所涉及的术语本身也成为争论的一部分。因此,毫不奇怪,在本书的论文中,大部分讨论都集中在如何正确理解“自然主义”和“规范性”上。为了回答本论文集所讨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明晰这两个词所具有的各种意义。

“自然主义”至少在三场争论中被用来表明其立场。第一场是元哲学争论,其涉及哲学的方法论争论。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主义者是指把哲学视为科学延续的哲学家。自然主义者认为,哲学家至少需要认真对待科学成果和方法,并考虑其对哲学问题的影响。更有雄心的自然主义者采用科学的方法、理论或概念框架。当然,哲学自然主义者不必完全接受科学的表面价值。对科学实践的批判反思,是哲学自然主义者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元哲学意义上,反对自然主义意味着,哲学优先于科学研究,或者独立于科学研究。可以肯定地说,本论文集中的所有论文在元哲学意义上都是自然主义的。

在第二种意义上,“自然主义”用来标示社会科学哲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社会科学应该(或者必须,或者能够)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概念框架或说明形式吗?在这场争论中,自然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连续性。反自然主义者则认为,人类具有诸如自由意志或理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人类研究所需要的方法、概念或说明形式有别于对非人类对象的研究。承认价值以及遵循规范是人类所特有的,因此,这种自然主义的认识意义是本书作者讨论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本论文集有关的第三种意义上的自然主义,可以被称为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因其涉及规范和价值在一个由因果和物质对象构成的世界中的地位问题。一些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者采用取消主义立场,主张最终应该用心理学或社会学的描述性词汇来取代对规范和价值的讨论。其他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者则试图寻找重新概念化规范的方式,以使规范与生物学、神经科学和认知心理学中正在展现出的有关人类能力的图景相一致。基于后一种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规范是自然(因果-物质)世界的真实特征,这些特征产生或者随附于人类的能力与互动。很多人认为这两种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是不可能的。规范性具有抵制任何还原为因果-物质过程形式的特征。虽然形而上学的反自然主义者认为价值是独立于事实的,但他们并不都认为规范是一种独特的实体。本书的许多被认为是“规范主义者”的作者都想在自然世界中为规范找到一席之地。他们的观点是否被视为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然主义,将是下文热议的话题之一。

“规范性”旨在涵盖以范式方式来表达规则或义务的一系列现象,当然尽管任何人都无须明确表述规范。在本书的撰稿人之间存在一种广泛共识,即任何规范的东西必须满足维特根斯坦的要求:如果是一种规范,那么根据某物是正确的(恰当的、正当的)与根据某物看似是正确的,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差异。根据这一要求,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规范不能直接等同于规律性(regularities)。如果存在一种规范性的自然主义解释(在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那么正确与看似正确之间的差异,将必须在人类能力和人类互动方面是可构建的。第二,任何受规范约束的事物都可能会受到纠正、约束、赞扬或责备。当然,任何约束本身都可能被判定为恰当或不恰当。这引入了规范更深入的一个特征:规范“超越其自身”的某种特性。规范性是一种目的论概念,不是指一种来自未来的神秘的因果牵引,而是指规范的要求从未完全由过去的判断所决定。某物现在是否恰当,取决于将来所作出的判断。

由于本书的标题援引了自然主义和规范性之间的对比,我们很自然地把这场争论分成了两个阵营:自然主义者与规范主义者。前述讨论表明,这种对立并非一种简单的二分。本书讨论的最广泛的问题是,规范性的核心特征是否与自然主义的认识论形式或形而上学形式的要求相一致。以下一些论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得出结论——在自然主义和规范主义之间存在着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然主义和规范性的对立是争论中的一种立场,而不是争论的共同前提。本书中的规范主义者支持规范在理解社会世界中具有重要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要肯定地回答这一主要问题,就得论证并不存在被迫的选择。因此,本书中许多被视为规范主义者的作者,都接受了某种形式的认识论或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但问题是他们是否能前后一致地做到这一点。

part 03

当代问题及其起源


19 世纪和20 世纪,自然主义与规范性之间的论战,围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差异而展开。规范性现象被用来论证社会科学具有独特的对象和方法。有人认为,自然科学通过使其符合似律规律性来说明现象。当我们将人类遵守法律并依据规则行事的能力,视为一种似律规律性或因果规律性的实例时,这种能力便无法维持。因此,人文科学需要一种理解的形式——狄尔泰的理解或科林伍德的重生成(reenactment)——该形式与自然科学的说明有所不同。这些19 世纪和20 世纪早期的与认识有关的反自然主义的论点,依赖于一种新康德主义的规范性形而上学,根据这一个观点,价值与理性密切相关,而不是还原为事实或因果律。

20 世纪中期,理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普尔关于说明的开创性论文《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Hempel1942),把工具理性纳入自然科学说明的框架之内。德雷(Dray1957)提出反对,理由是将工具理性视为一种心理规律,未能把握行为者的理由。从行为者的视角看,行动的合理性并不仅仅在于渴望该结果这一事实,而在于该结果本身是可取的。温奇(Winch1958)也反对一种纳入在似律规律性下的科学理论和科学说明的观念,他使用一种新维特根斯坦的规则分析,来反对人类行为的科学说明。温奇的论证将争论扩展到理论理性,涵盖了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历史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社会科学哲学中的传统争论由于三方面的发展而变得更加复杂。第一,自然科学的哲学观念日益成熟。认为自然科学都遵循牛顿力学所设定的模式,已不再是合理的。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在它们的方法、理论结构和本体论承诺方面表现出相当大的变化。此外,很少有科学哲学家认为,自然科学必须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中立。这进一步消除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差异的根源。第二,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对生物机制、神经机制和心理机制的诉求已日益强劲、广泛。这些说明似乎推进了自然主义的事业,因为它们缩小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方法论和本体论的差异。而且,这些说明为社会科学对规范现象的理解提供了新的资源。这两个发展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任何简单二分变得不再可能。

第三个方面的发展在于最近对规范性的解释。在规范性形而上学方面,人们对新康德主义解释的兴趣出现了复兴。这一研究在上述三种意义上都倾向于反自然主义。尽管这一研究在哲学上很重要,但尚未被社会科学接受。规范性的两种替代性解释——理性选择理论和表达主义的实用主义观——对自然主义的当前争论表现出特殊的兴趣。两种观点在社会科学中都具有影响力,并且都具有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资格(尽管这些资格在下文中还有待讨论)。自刘易斯的《约定论》(Convention)(Lewis1969)出版以来,理性选择理论(决策论和博弈论)一直是规范性解释的灵感来源。在近几十年里,许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借鉴了日益增长的实验研究成果,来提出规范现象在心理学上更加合理的理性选择模型。关于表达主义的实用主义规范性分析,这些哲学理论与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以及其他“实践理论家”的社会理论,存在着强烈的概念上的密切关系。以下论文批判性地回应了规范性的这三种解释,后两种解释为想要构建规范性的自然主义观念的学者提供了重要资源。

part 04

当代争论


在最新研究发展的背景下,对如下问题的理解呈现出新的意义:“对我们自身的充分理解,是否需要诉诸规范和规范性?”如果需要,那么“对规范性的诉求能变得‘科学’吗?”这些问题构成了本书的框架,特纳(Turner)和劳斯(Rouse)的论文呈现了这场争论的两极。特纳的论文认为,社会科学说明已经使得诉诸任何先验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在说明人类行动时都显得多余。本书中的作者通常并不赞同如下观念:规范性需要在人类互动的世界之外有一种本体论的地位。但是,他们也不同意,这种祛会消除规范性。许多作者认为,关注人类社会的规范性维度,对于充分解释我们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类是必不可少的。困难在于,如何概念化人类社会的这种规范维度,以及为什么它是不可或缺的。劳斯的文章给出了一个强有力的答案,他将规范性视为源于相互问责的实践所构成的生态位。本书中的大部分文章直接回应了由特纳和劳斯的论文引起的争论。

在特纳与劳斯的论文所提出的宽泛问题中,本书涉及四个子问题:说明、工具理性、能动性和方法论。在罗思(Roth)对劳斯的批评中,罗思主张:“没有任何规范性的东西能够或实际上发挥了真正的说明性作用。”那么,首要的问题是,诉诸规范作为一种说明是否具有任何价值。这一问题贯穿全书,其中特纳、罗思、亨德森(Henderson)、帕莱切克(Palecek)、伊利科斯基(Ylikoski)和库里科斯基(Kuorikoski)提出了反对说明性的规范性论点,而劳斯、佩雷格林(Peregrin)、斯托伯(Stueber)、奥克伦特(Okrent)、埃里克森(Eriksson)和里斯乔德则表示赞成。随着社会科学开始诉诸进化生物学和认知心理学的模型,这一问题争论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规范的说明角色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使社会互动成为可能的生物机制或认知机制所执行?而这些说明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科学中所声称的对规范性的需要?里斯乔德、斯托伯、迪尼沙克(Dinishak)以及帕莱切克的论文,探索了认知机制与神经机制在理解规范性说明诉求方面的相关性,劳斯、佩雷格林以及奥克伦特则利用进化生物学来建立模型。

第二个问题与工具理性有关。慎思行动(deliberate action)是工具理性的。因此,表面上看,规范性是解释意向行动所必需的。此外,决策理论和博弈论似乎将工具理性的规范性嵌入它们的模型中。动机、理由或效用的规范性能用自然主义的术语解释吗?在这里,新近的科学发展又对这一传统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行为经济学和类似的纲领对理性选择模型的充分性提出了质疑,并指出至少这些模型需要用其他资源作为补充。而对决策和意向心理学的研究,已经对动机和选择的大众心理学理解提出了质疑。埃里克森、科伦(Koreň)、伊利科斯基、库里科斯基、斯托伯的论文,探讨了如下问题:工具理性——无论是以大众心理学的方式理解还是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理解——是否需要对在自然主义上无法把握的规范性做出承诺?

社会科学是否必须区别于自然科学这一问题具有概念维度和方法论维度。能动性与解释(interpretation)的问题,对(认识论的)自然主义问题的这两个维度作出了回应。社会科学中关于能动性的不同思考方式,一直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否共有统一的本体论的争论根源。如果人们通过理由而采取行动,那么他们必须具备怎样的特征?需要对能动性采用什么样的理解,才能解释人类行动或社会互动的规范?长期以来,将人纳入一个完全因果的世界体系中,一直困扰着规范主义者和自然主义者。在这里,心理学和生物学都有助于改变关于社会科学本体论特殊性的讨论。在斯托伯、里斯乔德、帕莱切克、科伦的论文中,他们考察了特定认知机制如何为思考能动性的新方式提供基础,以及这些新概念是如何嵌入社会科学理论建构中的。迪尼沙克使用最近对孤独症的研究,对类似心理的观念提出了质疑,从而挑战了有关能动性和我们说明他人行为能力的假设。奥克伦特、佩雷格林和劳斯借助生物学的资源,来概念化对规范做出回应的自然存在物,从而消解规范行为者和非规范动物之间的二元论。

社会科学哲学中自然主义问题的认识维度(epistemic dimension),通常聚焦于方法论问题。对于独特方法的争论通常始于确定人类的某些特征,而这些特征无法由因果规律性所把握。规范性是人类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对规范进行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解释的可能性,直接影响了认识论自然主义的合理性。科伦反思了将传统理性选择模型与选择行为的新实验证据相结合的方法论后果。帕莱切克的论文试图从方法论上在自然主义和规范主义之间寻求折中,给予规则一种描述性角色,并辅以(非规范的)认知说明。参与式观察通常被认为是理解人类互动规范性的必要条件。扎赫勒(Zahle)的论文涉及参与式观察的认识论是否需要或促进反自然主义立场的问题。

本书论文中有关说明、工具理性、能动性和方法论等主题纵横交错,以至于无法将它们按这些主题来分类。这些作者们回应了一系列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且经常直接互相争论。因此,这些论文是以辩证的方式来编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每篇论文都相互衔接,后一篇对上一篇的中心问题给出了相反的回答。不一定按顺序阅读各章,但是如果按顺序阅读的话,就能够在社会科学哲学的一些核心领域中找到一条认知上令人满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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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与自然主义[(美)马克·里斯乔德(Mark Risjord)主编;赵雷译北京 : 科学出版社,2025. 3]一书“第一章 导”,标题为编者所加。


(社会科学哲学译丛 / 殷杰主编
ISBN 978-7-03-081233-9
责任编辑:任俊红 赵  洁

(本文编辑:刘四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