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检查主体和检查计划都将公开发布,企业可做到心中有数

哪些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哪些人员没有资格入企检查?如何防范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企业关注的这些问题,随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在6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从检查主体和人员、检查程序和标准、结果反馈和应用等多个方面,对本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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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摄

居委会、商协会不能实施行政检查,北京将公布行政检查主体名单

《实施意见》首先提出,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坚决杜绝违法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主体乱”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时,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张卫东表示,按照《实施意见》,北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该项工作完成以后,企业遇到入企检查,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政府部门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人员乱”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人民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协助和辅助工作。

以应急管理为例,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戴贺霞介绍,该领域的行政检查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实施。城市协管员、技术检查员等执法辅助人员不能单独入企开展行政检查。“前期,我们已全部收回市安委办为街道、乡镇的城市协管员制发的‘检查证’及相关标识,今后他们可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外的专项检查必须报批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范:

强化计划统筹,做好源头管控。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控制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年度检查计划外的各类专项检查必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幅压减非必要的临时性检查,减少检查随意性。

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要求所有入企检查必须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系统生成检查码。检查人员入企检查时,除严格执行扫码要求外,还必须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按照对应的检查单实施检查。如果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检查码或者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码不符,企业可以拒绝执法人员入企检查。

优化检查组织形式,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求积极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能够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同一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尽量采取“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方式,把该查的事项一次性全面查完,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入企;鼓励多个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入企检查,减少多头检查。

以市场监管为例,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处处长林影介绍,全市49个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视频AI巡查、数据比对、远程检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有效降低企业备查成本。截至目前,全市非现场检查量占比提升至42%。

林影向新京报记者解释,之所以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一方面是最大程度减少检查扰企,另一方面是以往现场检查存在检查质效偏低等问题。“全靠现场人工检查很难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对比等技术手段发现风险隐患,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由此引导现场检查更高效地发现、解决问题。”

作为各类科技企业集中扎根的海淀区,正在大力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目前现场检查量占比已降至34.88%。与此同时,现场检查问题发现率达到51.72%,检查质效明显提高。

企业遇到检查标准“打架”问题,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针对企业反映的检查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要求各市级检查主体对行政检查事项统一清理、统一规范、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继续优化行政检查单分类管理,要求各检查主体根据不同检查场景,分类编制检查单。

此外,为了减少检查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给企业带来的困扰,《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检查标准适用规则,要求检查主体不得以相关标准中的推荐性、指导性条款作为确定检查标准和判定检查结果的依据;在标准“打架”问题解决前,检查主体不得以冲突标准作为判定相应检查项是否合格的依据。

“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如果遇到上述标准适用问题,可以向市司法局或者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张卫东表示。

林影向新京报记者解释,标准“打架”并不是完全由于各部门的自行认定造成的,而更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各部门的监管目的出发造成的标准冲突。林影介绍,为此,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检查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工作。全市49个监管部门制定了6382个行政检查项,并逐项明确检查内容和合格标准,形成市、区、街乡统一的监管规则。

“针对不同监管部门检查标准‘打架’现象,坚持从企业视角出发,调研摸排后形成典型问题清单并统筹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会商研判解决方案。”林影表示。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规则。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坚决禁止逐利检查。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