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黄喆
文 | 郑伟
劳动能力鉴定是参保人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2025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替代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具有4个方面的亮点。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类劳动能力鉴定,一类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涵盖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另一类是新增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前者属于工伤保险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后者属于养老保险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所作的技术性鉴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也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统一鉴定程序。新《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和病残津贴申请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和完善。按照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在现实中是否涉及后3种鉴定,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文着重分析后两种。重新鉴定是指,对于之前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由于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重新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所作的新的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是指由于对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不服,相关人员、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所作的新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说明的是,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再次,加强风险防控。一是“人防”,通过选聘品德专业双过硬的鉴定专家把好基础关。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对工作突出的专家予以激励,实行专家利害关系回避。二是“技防”,强调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制防”,强调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对相关鉴定结论进行撤销或纠正的情形,明确人社部门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监督以及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配合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四是“法防”,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最后,优化便民服务。一是申请方式。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探索线上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二是申请地点。对于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既可以在待遇领取地也可以在最后参保地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是鉴定方式。对于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除了上门鉴定之外,还可以采取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四是优化服务。压缩鉴定时限,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这些便民举措,解决了诸多“最后一公里”问题,将让参保群众更多感受到新时代的社保温度。
——原载《中国社会保障》
2025年6月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等。兼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主席、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等。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责编:度量、雨禾、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