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
关于实行防范人员溺水
有功人民群众奖励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人员溺水工作,建立健全属地(含社区、村居委)、公安、学校、家庭、社会五位一体的防溺水工作体系,完善社会全员参与防溺水工作联防联控机制,最大限度化解人员溺水风险,决定从即日起,实行防范人员溺水有功人民群众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如发现人员在扬州市内有以下行为,请立即进行劝阻、制止、施救,并拨打“110”报警处理。劝阻、制止、施救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留存现场照片或视频,以便查证。
(一)发现有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河流、湖泊、池塘、水潭、水库等水域,游泳、戏水、捉鱼、采摘等情况,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教育制止的。
(二)发现人员落水存在生命危险,及时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积极采取正确的方式施救的。
(三)发现并及时报警、劝阻、施救和制止跳河轻生自杀事件发生的。
(四)发现有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警示牌、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溺水设施的。
二、奖励标准
(一)发现有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河流、湖泊、池塘、水潭、水库等水域,游泳、戏水、捉鱼、采摘等情况,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教育制止的,经核实后,奖励200元。
(二)发现人员落水有生命危险,能够正确施救、避免危险发生的,经核实后,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最高5000元。
(三)发现并及时报警、劝阻、施救和制止跳河轻生自杀事件发生的,经核实后,视情给予200元以上奖励,最高5000元。
(四)发现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警示牌、防护栏、防护网救生器材等防溺水救护设施行为,制止或举报的,奖励200元,并对举报者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报告线索和相关劝阻、施救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程序申报奖励。多人报告同一溺水风险行为的,原则上奖励第一报告人,但补充报告具有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上述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申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报告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以报告为名制造事端,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骗领奖金或采用故意下河(湖、塘)游泳、戏水、玩耍等方式骗取奖励。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报告人、施救人同被报告人、被救助人之间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关系,如存在以上情形,不予奖励。
(四)举报风险或施救人员应当自觉保护被提醒、救助人员的个人隐私,严禁通过任何途径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严禁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炒作相关内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扬州市公安局和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