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6月25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联系人:杜林
电话:023-4721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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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聚英花园正门农业执法支队210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露天焚烧秸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引发森林火情火灾、造成大气污染的因素之一。为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及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花椒等农作物秸秆及其落叶。
二、城市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0.5公里范围内、在高压电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30米内、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周边5米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当年秋冬季“治气”方案规定的攻坚范围及时间、当年《森林防火封山令》规定的封山时间、封山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违反本通告,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部门和属地镇街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023-47521247,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有关要求,现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基本情况
(一)起草依据。露天焚烧秸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引发森林火情火灾、造成大气污染的因素之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露天焚烧秸秆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农业农村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参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 号)及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在秋冬季“治气”、森林防火方面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五条,包括“秸秆定义”“禁烧时段区域”“违反如何处置”“举报电话”“实施日期”五部分。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目的意义
为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提升露天焚烧秸秆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0.5公里范围内、在高压电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30米内、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周边5米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当年秋冬季“治气”方案规定的攻坚范围及时间、当年《森林防火封山令》规定的封山时间、封山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中由谁实施监管?
答: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二)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如何处罚?
答: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
-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doc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x
编辑:胡苓莉 编审: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