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77条,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责、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社会协同治理、公众参与治理、考核与奖惩、附则。
第八条 自治区成立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平安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制度机制;
(四)研究解决推进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五)指导、督促、推进平安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
(六)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事关全区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安全稳定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
(七)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评估社会治安风险;
(八)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总结推广平安建设成功经验,推进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十)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地(市)、县(区)成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职责参照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区域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工作平台。
第十四条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
(四)考核平安建设和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督导检查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自治区、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统一受理、处理、分流、督办、反馈行政区域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和投诉联动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和社情民意收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化和双联户的服务管理,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受理群众求助投诉,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实有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以及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一审:强 珍
编辑:其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