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物业公司被罚5700元!



小区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却未在规定限期内整改

湖北鄂州一物业公司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处罚5700元


事件回顾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一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小区屋顶水箱生锈腐烂无法蓄水小区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柜故障部分楼层室内消火栓无水枪水带等消防安全隐患。消防监督员当场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予以警示教育,就整改工作进行了指导,并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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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期限届满后,消防监督员再次前往该小区开展检查,却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柜故障隐患未得到整改该单位功能类别为居民住宅区及使用性质类似场所,涉及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柜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属于较重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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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经消防部门检查并被责令改正其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经询问与调查取证,当地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处以5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这类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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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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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

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关系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

一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切实把火灾防控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