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种“农业合作社”!

有的不法分子

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

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为欺骗误导农民群众

还采取非法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

营业大厅或营业柜台

悬挂利率宣传牌等

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



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合作社” 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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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邓某开在文山市成立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9月至 2015年7月期间,邓某开在没有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 以投资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 由,发布广告承诺年回报率最高30%,通过开具《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凭证》、《投 ( 融)协议书》,向1325名自然人非法募集资金2.5亿元,并向投资人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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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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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部分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所得资金未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甚至高息放贷赚取息差,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这类违法开展业务的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资金链断裂后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损失惨重。

二是以吸收社员为非法集资掩护。 一些不法分子承诺加入农民合作社可获得高收益。群众填一张入社申请表 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 以规避非法集资 “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规定。 

三是故意混淆农民合作社与银行的区别。有的合作社设有类似银行的固定营业网点,设置存取款窗口,悬挂银行利率牌,甚至门头装潢与银行相似, 以更高的利率和送米送油引诱农民。



如遇到此类情况
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不要轻信,不要盲从
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远离非法集资

编辑 | 张媛媛
编审 | 张雪建
终审 | 向昆鹏
监制 | 黎秀禹 
来源 | 云南文山州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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