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主拒付电费,法院判决惊呆所有人!这些电费竟不用交?

开发商拆配电房,物业“代收”电费4年,业主拒付被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广东恩平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业主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的“代垫”电费,金额达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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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调查后发现,这根本不是一场普通的“欠费纠纷”,而是一出由开发商违规操作、物业公司非法转供电引发的闹剧:

- 开发商擅自拆配电房:小区二期原本由二号配电房供电,业主与供电公司签订电费代扣协议。但开发商因土地改迁工程,直接拆除配电房并注销业主用电账户,导致业主无电可用。

- 物业“拉临时电”收费:物业公司从其他区域私拉电线,自行安装电表向业主收费,但未与业主签订任何代收协议,也未取得电力部门批准。

- 电费明细“一笔糊涂账”:物业提供的缴费发票无法区分具体业主用电量,甚至无法证明其代缴的电费是否包含梁某的用电部分。

最终,恩平市法院驳回物业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电费,业主梁某无需支付一分钱!

法律焦点:物业为何败诉?法院判决依据3大关键点

1. 物业“代收电费”无合同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应限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如保洁、安保等)。而本案中,物业与梁某从未签订电费代收协议,其收费行为已超出合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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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拉电线属“非法转供电”

《电力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供电。物业公司未向电力部门备案,私自拉临时电并安装分表,已违反国家用电管理规定。

3. 电费证据不足,物业“自说自话”

法院指出,物业提供的电费明细表系单方制作,未经业主确认;而缴费发票无法对应具体业主,无法证明其“代垫”了梁某的电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物业举证不能,自然败诉。

类似案例:物业“收费乱象”

1. 深圳某小区物业加收“电损费”被罚10万

2020年,深圳一物业因在电费中额外收取“损耗费”,被市监部门认定违规,罚款10万元并退还业主。

2. 四川业主拒交“高价电”,物业断电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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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这起案件最讽刺的点在于——物业公司本想“无凭无据”的收费,结果被法院狠狠打脸!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无凭无据”,业主的每一分钱,都该花得明明白白。

下次收到物业的电费单时,记住:

“你不较真,别人就会较真你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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