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减轻后辈购房经济负担,经常有老人将自己的学区房以买卖、赠与等方式暂时过户至子女名下,解决孙辈上学问题,但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逐渐增多。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1月,老卢与儿子小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老卢名下某小区的房屋过户至小卢名下,以便小卢女儿落户入学。老卢称,小卢曾承诺在女儿入学后归还房产,但事后小卢迟迟未归还,甚至于去年3月擅自将房屋以62.8万元转售他人。
后老卢请求晋安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并判令小卢赔偿相应损失。小卢辩称,该房产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卢和小卢虽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完成过户,但双方的真实意图系为老卢孙女入学落户,非真实赠与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情形,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房屋已转售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小卢应折价补偿。最终,晋安法院判决小卢支付老卢补偿款项62.8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楠)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