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教育局
关于拟废止部分培训机构
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经反复核实,下列93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申请延续,该93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目前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满依法自然废止,所涉机构应自行组织清算,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名单如下:
办学许可证废止后,上述93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由举办者自行负责。如出现违法办学行为,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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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金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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