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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董事能有多难?不就是开开会签签字?”直到收到法院传票,老刁才知道自己错得离谱。他怎么也没想到,十年前在C公司挂名当董事的经历,竟让他卷入一场横跨最高法、最高检的“天价追责”风波——股东欠缴的500万美元出资款,差点让他和其他5名董事倾家荡产。
故事要从2005年说起。老刁当时在电子行业混得风生水起,某天被合作伙伴老晋拉去“帮忙”:“就挂个名,每月给你发津贴,不耽误你正事!”原来,老晋控制的E公司要成立C公司,需要几个“懂事”的人撑场子。老刁没多想就答应了,毕竟谁会拒绝“躺着赚钱”的美差?
C公司的章程写得清楚:股东E公司应分两期缴足1600万美元出资。但人算不如市场变,2004年全球彩电市场突然从显像管转向平板,C公司的生产线还没完工就成了“烫手山芋”。2013年,C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清算时竟发现股东E公司欠缴500万美元出资。破产管理人转头就把枪口对准了董事会:“你们董事没催缴,必须连带赔偿!”
一审、二审时,老刁们还挺乐观:“我们就是打工的,催缴是股东的事,和我们有啥关系?”没想到案件闹到最高法再审,画风突然变了:“董事有勤勉义务!你们没催缴,和股东欠缴是‘共同侵权’,必须赔全款!”判决书下来那天,老刁看着“连带赔偿500万美元”的字样,腿都软了——他辛辛苦苦干十年,也攒不出这么多钱啊!
更冤的是,6名董事里有3人是后期上任的。第二届董事会接手时,C公司早已停工停产,股东E公司直接放话:“公司都要黄了,还催什么催?”这3人别说催缴了,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凭啥要为前任的锅买单?
走投无路的老刁找到了专攻**股权纠纷**的杨律师。杨律师翻完卷宗直皱眉:“这是把董事当股东的‘替罪羊’啊!”在他的建议下,老刁们向最高检申请监督,竟意外掀开了一场改变规则的司法博弈。
最高检的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像剥洋葱一样理清关键:
- **催缴义务不是“无限责任”**:首届董事会任期内,股东只是拖延出资,董事该发的催缴函、该开的会都做了,尽了力没结果,责任有限;
- **后任董事不该“背前任的锅”**:第二届董事会上任时,公司都快破产了,股东摆明了“破罐子破摔”,这时候催缴等于“对着石头要鸡蛋”,没因果关系就不该担责。
2025年,最高法再审判决终于反转:**首届3名董事在过错范围内赔10%,后任3名无责!** 这个结果让法律圈炸了锅——原来董事责任不是“一刀切”的连带赔偿,而是“过错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这案子给所有高管提了个醒:当董事不是‘过家家’,但也别当‘背锅侠’。”杨律师复盘时说,尤其是涉及**股权回购**、**并购纠纷**的企业,董事稍有不慎就会踩雷。他总结了三条“生存法则”:
1. **催缴必须留痕**: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必须发**书面催缴书**,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缺一不可。“老刁当年要是让股东签收过催缴函,哪怕被拒绝,责任也轻得多。”
2. **看清履职环境**:如果股东已经明确拒绝出资,公司资不抵债,这时候“催不动”是客观事实,别硬扛责任;但要是你任期内有能力催缴却偷懒,那肯定要担责。
3. **远离连带责任陷阱**:股东欠缴是出资义务,董事没催缴是勤勉义务,**两种责任性质不同**。遇到要求“连带赔偿”的,先查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别被“连坐”吓住。
网友说得好:“**职场如战场,尤其是在股权的棋盘上,一步错可能满盘输。**”如今老刁逢人就感叹:“以后再有人让我当董事,先给我配个**股权律师**当‘保镖’!”
这场横跨十年的官司,最终教会所有人一个道理:公司治理不是“江湖义气”,而是“明明白白的规则”。如果你是企业高管或创业者,想避免陷入类似纠纷,记住:挂名董事别乱当,催缴出资要留痕,遇到复杂的**股权转让**或**私募基金**问题,尽早找专业律师把关——毕竟,在商海浮沉中,保护自己比赚钱更重要。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正高级职称)
手机:
13901826830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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