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极限赶飞机”因被困电梯误机,起诉物业能获赔偿吗?

小王和女朋友小许要赶早上6时50分起飞的国际航班,凌晨4点多,二人已整装待发。在小王看来,从位于黄浦区的住所出发到飞机起飞,两小时的时间绰绰有余。自己也正是因为价格较低、能够尽早抵达目的地开始游玩,才预定了这驾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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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52分,网约车准时接单,然而,5时08分,当电梯载着两人下行时,突然剧烈晃动后停止运行。

5时13分,见电梯迟迟无法恢复运行的小王拨通报警电话。 5时15分,大厦工作人员也同时发现了电梯异常,随即通知负责维保的某电梯公司。5时24分,电梯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过一番紧张排查,12 分钟后,总计被困28分钟的两人重见天日。但当赶到机场时,航班已经结束值机,两人无奈重新购买了下午出发的机票。

事后,小王算了一笔账:重新购买机票损失1766元,来回打车花了109.32元,再加上为了维权支付的2500元律师代理费,还有被困电梯时的恐惧与焦虑,这些损失难道只能自己承担?

一气之下,他将电梯管理方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电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机票损失、交通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875.32元(小许另案起诉)。

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乘坐的航班为6时50分,但其5时8分才进入电梯准备出发。根据乘坐国际航班的日常惯例,其预留的值机时间显然过于急促及不足,未考虑到路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王预留时间不足、过于极限的赶机行为系其误机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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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电梯发生故障后,物业公司及时向某电梯公司报修并及时到场救援,两公司对电梯发生故障的处理是及时且妥善的。但鉴于物业公司系电梯管理方,对电梯的正常运行负有保障义务,现小王在系争电梯内被困将近30分钟,物业公司应对小王后续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保方,尽到了日常维保义务,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救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王提供的机票损失费、交通损失费、律师代理费,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小王750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及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故该项诉请本院在赔偿金额中不予考虑。小王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