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令狐伯光
之前写了一篇关于华语音乐抄袭,以及疑似抄袭的问题,我的结论是这个问题除非用法律上的八小节去奠定,绝大多数所谓的疑似抄袭都很唯心,其实是比较难判定的,当时写的音乐人是蔡健雅,杨坤,大张伟等等,这些算是公认的了。
但如果你要从这个角度出发,什么周传雄的《黄昏》和刀郎的《西海情歌》,周杰伦的《本草纲目》和《辣妹子》,其实都有整段旋律,和弦相似,按照网友标准就是抄袭那种,但是网友为啥不说后者抄袭了?
这个问题是不是唯心的,当然果然评论里有人说我洗白杨坤,大张伟和蔡健雅抄袭之类的。那么,今天这里就再来写写这个问题。
文艺上的抄袭,裁缝和致敬,这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我之前也说过,如果不是那种非常刻意致敬和抄袭的,其实就是一个能否用专业大概判断是否故意致敬,或者抄袭原作的那种情况。对故意掩盖参考来源则有违创作道德的看法,合理参考可以推动创作,给予创作者基本善意推定是好的。
这个问题探讨的牵扯两方面的问题,就是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侵权问题,也涉及公众舆论层面的认知问题。关于大众认知层面是否存在侵权,我觉得还是一个度的问题。公众对侵权的认知,与被指控侵权段落使用的长度及原曲的知名程度都相关。
长度问题,就像用了一小部分Thriller和Beat It的吉他riff,这个确实用的是点缀性质的。还有就是,原曲的知名程度会以非线性方式影响公众判断,非常知名,反而可能被视为致敬或者戏谑性的使用。
这就是Baby的借用和Thriller的编曲这种(其实好声音还有过借用《The Next Episode》的riff改编《不爱我就拉倒》的例子,也未标注和经过授权)。我觉得在判断公众反应时,确实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避免简单化。
法律层面判决上是需要由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报告的,需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另外这种跨国使用还需要一个很繁杂的起诉过程,一般这种性质的使用也不会有人锱铢必较,而且个人追溯起来会败坏公众观感,一定意义上属于自愿放弃了追索权。
我的观点是,法律往往是我们行为准则的底线。“同时有两个不相关的独特元素高度相似“,这个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标准,但存在很多歌都有刻意部分进行修改的”洗稿“行为,确实不构成抄袭,这中间存在灰色地带,不构成侵权却也有道德争议。
在侵权认定的灰色地带,"洗稿"行为构成了特殊的道德困境。通过刻意修改部分元素的"伪创新",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挑战了创作伦理。现行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界定模糊,使得大量游走在侵权边缘的行为难以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方式的显性程度显著影响公众判断,直接演唱《Candyman》完整段落相比将其隐藏于编曲中,前者更易获得"合理使用"的认知宽容。这种现象在影视领域同样显著。《爱情公寓》对《老友记》等美剧的模仿招致严厉批评,而对《无间道》经典场景的复刻却被宽容地视为"致敬"。
尽管两者的抄袭手法完全一致,这种认知分裂揭示了受众对作品文化地位的潜意识评判机制。
现在不仅没有具体的法律文本规定,即使有了如何进一步规定,又总有办法可以游走在尺度之外。
抄袭泛滥,裁缝遍地,我们该怎么看待华语音乐
上面说的这些因素的确都很重要,其实不仅是长度,还有使用时的「明显程度」,比如同样是未署名且未经允许用candyman,如果你是光明正大地连词带曲唱了一段,就比你放在编曲里观感要好得多,观众会觉得你就是明着用了一段,而不会觉得你是在暗地里偷偷用。
「知名程度」和「历史地位」也都非常重要,比如,如果我在自己的歌里用一段豆瓣小众独立音乐人的作品,被发现会被骂死;如果我用的是《歌唱祖国》,我用一整段都没事,没有人会怀疑我是在抄袭《歌唱祖国》。
这个现象不止局限于音乐,各个领域都是。比如《爱情公寓》抄《HIMYM》《TBBT》《老友记》被骂死,但它同时也抄了《无间道》《色戒》《盗梦空间》《闪灵》,大家都觉得这是在玩梗、恶搞。其实,《爱》抄两者的方式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从台词、到服装道具、到机位、到手势动作的全方位抄袭,可大家的观感就是天差地别。
再比如,纵贯线用MJ的Beat It的riff,就很正常,但是之前有个综艺里的某首歌用了MJ的Billie Jean的bassline,也一样被全网骂,这也很奇怪。我觉得,这和原作与新作的风格、地位、受众群体的差别有关系。
比如说,如果用Billie Jean的bassline的不是某个综艺,而是beyond的演唱会,那我相信大家的态度也会像对待纵贯线一样,会当成非常有趣巧妙的细节分享,交口称赞。就是大家会觉得,beyond的听众,肯定知道Billie Jean这么经典的作品,肯定能get到这种致敬或者玩梗的性质。
但是,如果这样分析,我觉得会得出一个乍一看很荒唐,实际上还似乎挺有道理的结论:你说我抄袭你,实际上是你自己的错。是你水平不够,你自己作品地位不够高、不够大众,大家才会觉得我这是抄袭。
如果你的作品能够到人人传唱那种地位,我随便用也不会有人觉得这是抄袭了。
我觉得,从高度抽象、绝对理想的角度来说,如果真的已经有了抄袭侵权的具体标准,那么故意贴着标准少抄一点的行为是完全可以的,甚至是值得推荐赞扬的。我的观点是,抄袭这个东西(不管你叫抄袭还是借鉴还是模仿),它在一定合理程度以内,是对创作有益的,超过了某个程度,才会对创作形成伤害,而不是哪怕出现一丝都是有害的。
那设置标准的责任,就是找出这个区分有害与有利的界限。标准告诉了你,超过这个度才会造成侵权,那么我照着它少抄一点,就应该必然不构成侵权才对。不然就是这个标准本身设置得有问题,我还应该反过来找设置这个标准的人理论:你的错误标准,害得我侵犯了别人的权益!
就像高速限速120,这个标准肯定是根据高速的转弯半径、沥青类型、潮湿程度等等各方面综合得出的一个数字。它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开到120,在神智清醒车况正常的情况下,就不应该会有安全隐患。所以,我完全可以且应该以它为速度标准,我开到119一点问题也没有,不可能有人说我钻了法律的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
如果我开119出了问题,说明120这个标准就有问题,应当重新设置。
当然了,以上都是纯理想状态下的瞎分析。具体到现实世界,找到一个定义抄袭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比如独创性这个东西,对于每个领域流派都不一样。可能一个在流行乐里很新颖有创意的人声节奏,在说唱里早就被玩烂了。可能一个旋律在A民族这里很独特,在B民族那里是人人会唱的民歌,谁都能用……
和抄袭,裁缝相比,华语音乐最大的问题,在生存
最后在实践层面,合理借鉴确实推动着艺术演进。爵士乐即兴演奏建立在前人和弦进行之上,电子音乐采样文化催生全新流派,这些案例证明适度借鉴具有创造性价值。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文化尊重,既不过度限制创作自由,又能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亟需建立更精细化的判定体系,综合考虑使用比例、转化程度、市场影响等多元因素,而非简单的是非二分。未来解决方案,可能存在于技术赋能与观众的结合。区块链技术为作品溯源提供新可能,智能合约可实现自动化的版权结算。
同时,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与专家评议机制,形成兼具专业性与灵活性的判定框架。这种"技术+社群"的治理模式,或许能在保护原创与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吧。
但前提是流行音乐还有新东西,但现在的流行音乐其实没什么新东西了。
就像华语音乐一样,你在关心它抄不抄袭的问题下,还是先关心一下它会不会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