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痛”分娩服务 将全国普及

减轻分娩的疼痛感,让生娃尽可能“不遭罪”——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5日公布相关工作通知,将推动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分娩镇痛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分娩镇痛工作的通知》,到2025年底,全国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将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到2027年,开展产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全部能够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分娩镇痛服务,俗称“无痛”分娩,即通过将药物注入产妇的脊柱椎管内,极大缓解其生产疼痛。医学界公认这是一项简单易行、安全成熟的技术。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要落实分娩镇痛技术基本要求,加强分娩镇痛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药品配置,强化分娩镇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建立产科与麻醉科协作机制、完善分娩镇痛服务流程。同时,还将规范开展分娩镇痛服务,加强分娩镇痛支持保障。


此外,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强化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安全,并定期组织培训、指导和开展评估。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近千家医院开展了分娩镇痛试点工作。多地还在积极推进将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来源:新华社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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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小知识(机动车排放检验常见的违法情形)



二、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