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罚〔2025〕7号
铜陵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CNK978,法定代表人徐海,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松山大道与西湖二路交叉口。
铜陵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因氨氮浓度波动较大,存在超标风险,多次使用软管向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以稀释水污染物浓度的方式篡改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磋商已于2025年5月22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5月23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至国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分别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5日、3月2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徐海、办公室副主任薛江华、安环总监吴义贵、环保工程师刘超、操作工崔晖、总经理周志辉、操作工汪红文、操作工丁光欢、操作工张俊、操作工徐永生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情况;
2.你公司授权委托书9份,由你公司吴义贵分别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5日、3月2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办公室副主任薛江华、安环总监吴义贵、环保工程师刘超、操作工崔晖、总经理周志辉、操作工汪红文、操作工丁光欢、操作工张俊、操作工徐永生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3.陶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由陶瑶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监管项目工作人员陶瑶的身份;
4.汪建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由汪建强2025年2月20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前员工汪建强的身份;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4年12月5日制作,证明:(1)运维监管服务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一软管通入污水处理站清水池排放自来水,你公司人员确认该事实;(2)你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存在较大波动等情况;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8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查看你公司本地视频监控并使用移动硬盘调取你公司污水处理站2024年10月28日、12月3日、12月5日部分时段的视频等情况;
7.《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陶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8日制作,证明运维监管服务人员在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的相关情况;
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刘超)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9日制作,证明:(1)刘超与你公司的关系;(2)刘超概述了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艺流程;(3)刘超承认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并解释如此做的目的是稀释氨氮浓度,篡改氨氮自动监测数据等;
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吴义贵)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9日制作,证明:(1)吴义贵与你公司的关系;(2)吴义贵概述的你公司环保的基本情况;(3)吴义贵承认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且如此做的目的是稀释氨氮浓度,篡改氨氮自动监测数据;(4)你公司知晓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人员的身份;
10.《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薛江华)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22日制作,证明:(1)薛江华与你公司的关系;(2)薛江华表示不知晓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等;
1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志辉)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22日制作,证明:(1)周志辉与你公司的关系;(2)周志辉表示仅知道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水的行为,但不知道该行为的目的等;
12.《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汪建强)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2月20日制作,证明:(1)汪建强与你公司的关系;(2)汪建强表示不知晓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等;
1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吴义贵)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3月19日制作,证明吴义贵表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员工崔晖可以证明在他入职以前你公司就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且该行为的授意人不是他等;
1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崔晖)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3月20日制作,证明:(1)崔晖与你公司的关系;(2)崔晖表示你公司一直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对该行为知情并默认的领导层人员的身份等;
1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薛江华)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3月20日制作,证明薛江华承认污水处理站的软管是他安排接上自来水的,并表示该软管是用来冲洗污水处理站地面残留污泥的情况;
1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丁光欢)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陈洁2025年3月21日制作,证明:(1)丁光欢与你公司的关系;(2)丁光欢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在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开展检查前曾将通入清水池的软管移出过;(3)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在岗操作工的人员构成等;
17.《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徐永生)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姚杰森2025年3月24日制作,证明:(1)徐永生与你公司的关系;(2)徐永生概述了污水处理站几名操作工的搭班情况及工作职责;(3)负责“走水”和查看自动监测数据的操作工具体实施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等;
18.《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汪红文)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姚杰森2025年3月24日制作,证明:(1)汪红文与你公司的关系;(2)汪红文除了知晓你公司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外,对其他情况不愿透露更多等;
19.《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俊)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3月25日制作,证明:(1)张俊与你公司的关系;(2)丁光欢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在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公司开展检查前曾将通入清水池的软管移出过,待检查结束执法人员离开后张俊又将软管移回清水池内;(3)张俊表示你公司除使用软管外,还设置过一根金属硬管向混凝终沉池内排放自来水进行稀释;(4)张俊表示丁光欢指导他实施使用软管向清水池排放自来水的行为等;
20.《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月8日拍摄制作,你公司吴义贵签字确认,证明2024年12月5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有两根连接自来水的软管,其中一根较粗软管通入污水处理站清水池;2025年1月8日较粗软管已拆除,另一根软管仍在现场等情况;
2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刻录光盘)6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8日提取制作,你公司吴义贵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10月28日、12月3日、12月5日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其中10月28日你公司员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逃避监管意图;
22.《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刻录光盘)1份,由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监管项目工作人员陶瑶拍摄,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2025年1月8日提取制作,你公司吴义贵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5日存在使用软管向清水池内排放自来水的行为;
23.你公司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24.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且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需安装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25.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在废水总排口安装了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23年6月9日完成了设备验收的情况;
26.你公司环评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生产原辅料中有氨水的情况;
27.你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曲线图打印件15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2025年3月19日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打印,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废水总排口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值存在较大波动且存在超标后陡降的情况;
28.你公司纳管协议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废水为间接排放;
29.铜陵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企业名单打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郑昆华2025年3月19日从我局官网下载打印,证明你公司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环境、大气环境);
30.《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1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31.《索赔启动登记表》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25日制作,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32.《技术咨询合同书》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生态损害鉴定评估;
3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磋商告知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环境省厅生态赔偿电子回单》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由你公司吴义贵2025年5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金额为2.5万元,并于5月23日缴纳0.463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至国库的情况;
34.执法人员郑昆华、王雅君、陈洁、姚杰森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2025年3月26日提供,证明郑昆华、王雅君、陈洁、姚杰森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罚告〔2025〕8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罚告〔2025〕8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符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无其他裁量因素(0%)。综合考虑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
(发布机构:铜陵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