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三、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结婚登记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结婚登记证件及证明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现役军人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2)查看相应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3)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4)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5)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6)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7)完成系统信息录入并现场发证。
(二)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7)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
2、离婚登记证件及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双方的结婚证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1)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登记员复印2份后,现场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4)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附件:自愿离婚协议书(参考样本)
(三)补领婚姻登记
1、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效证件;
(4)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受理补领婚姻登记的程序:
(1)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2)查看本规范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3)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4)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5)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6)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8)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四、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办理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窗口(弥勒市莲花路中段)
2.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
3.咨询电话:0873-6132965
4.投诉电话:0873-61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