剐蹭后一脚油门逃离现场,心存侥幸以为还有商业险“兜底”,结果因为逃逸触发“免责条款”被拒赔,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钟某为其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刘某为其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签署文件载明刘某已理解并接受商业险免责条款,其中加粗明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天,刘某驾驶其车辆与钟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条例,负全责。
A保险公司为钟某支付车辆维修费7.4万余元后,取得代位索赔权。经索赔无果,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B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其先行支付的车辆维修费7.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A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刘某个人支付剩余7.2万余元赔偿。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李易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顺序为“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不足部分侵权人担责”。首先在交强险方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确保其得到必要救治或及时财损处理,即使事故责任人逃逸,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故本案中,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其次在商业险方面,B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提示、签署声明书等在商业险保单中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刘某逃逸的行为触发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B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刘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责,故法院判决剩余7.2万余元损失由刘某个人负担。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勿心存侥幸,更不能逃逸“一走了之”。逃逸者不仅面临驾驶证扣分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因触发保险免责条款而得不到应有保险赔偿;如果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后逃逸的,则会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加重处罚。道路各方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遇交通事故秉持诚信、客观原则进行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通讯员:李易蔓 陈中莉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