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去世300万房产突遭自称“干女儿”邻居争夺!法院判决大反转

事发上海徐汇区,孤寡老人许老太太去世10年后,邻居沈女士突然以“干女儿”身份要求继承其300万房产,而长期照顾老人的侄子徐先生却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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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徐先生继承房产,但需支付30万折价款给许老太太失散多年的亲弟弟。这一判决不仅揭开了一段尘封的家族往事,更让“干女儿”“侄子”这类非传统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成为焦点。

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解析:“干女儿”能否继承遗产?长期照顾老人的亲属如何保障权益?

一、案件回顾:从"孤老无依"到"房产争夺"

2015年,许老太太去世,由于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她离世,居委会认定其为"孤老"。其名下位于徐汇区的一套房产(现价值300万)由侄子徐先生居住。

然而,2025年,邻居沈女士突然起诉,声称自己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曾赡养老人,要求酌分遗产。徐先生则反驳:"我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

法院调查发现:

  1. 沈女士无充分赡养证据,仅口头自称"干女儿";

  2. 徐先生有多位邻居作证,证明其长期照顾老人;

  3. 意外发现许老太太有个失散多年的弟弟(现年近90岁,早年移居香港)。是在法官走访期间,邻居告诉法官,许老太太存有一位失散多年的亲弟弟。早年间许老太太的父母携其子奔赴香港生活,自此再未返回上海,而许老太太却被留置在上海的亲戚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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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徐先生继承房产,但需支付30万折价款给许老太太的弟弟(若弟弟无法找到,款项将提存待领)。

二、法律焦点:为何"干女儿"败诉,侄子却能继承?

1. "干女儿"无法律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仅限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干女儿"若无合法收养关系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权继承。

本案中,沈女士既无书面协议,也无法证明实际赡养,故法院驳回其诉求。

2. 侄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因"扶养较多"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徐先生因长期照顾婶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故法院支持其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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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散弟弟的继承权如何处理?

尽管弟弟是法定继承人,但因长期失联,法院为便于执行,仍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并判决徐先生支付30万折价款,待弟弟或其继承人主张。

三、本案启示:如何避免"身后事"引发纠纷?

  1. 孤老应提前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 若许老太太生前订立遗嘱,可明确房产归属,避免争议。

    • 遗赠扶养协议(如"干女儿"若真尽赡养义务,可书面约定)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2. 长期照顾老人的亲属应注意保留证据

    • 医疗费票据、邻居证言、生活照料记录等均可作为"扶养较多"的证明。

  3. 非血缘关系赡养需谨慎

    • 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如案例中的"干女儿"最终无法分得遗产。

四、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如何维权?

  1. 固定证据

    • 赡养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 若对方主张"干亲关系",需其举证实际扶养事实。

  2. 申请遗产管理人

    • 若无明确继承人,可像本案一样申请民政局介入,确保遗产公平分配。

  3. 调解优先

    • 此类案件常涉及情感因素,调解可减少冲突。

五、结语:法律不认"干亲",只认"责任"

这起案件再次证明:法律不会因口头称呼而赋予继承权,真正的赡养行为才是关键。许老太太的房产最终归侄子所有,既是对其付出的认可,也是对"谁养老,谁受益"原则的贯彻。

文末提示:亲情或许无法量化,但法律只保护能证明的付出。

取材网络,谨慎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