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生意大打出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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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吴甲(化名)和原告的丈夫段某,在某景区附近经营饭馆。2023年7月两人因争抢生意发生冲突,随后吴甲殴打了段某,第一次殴打行为结束后,被告吴乙(化名)也赶到了现场。

当吴氏兄弟准备返回自家饭店时,段某再次冲出来,吴氏兄弟随即折返对段某又实施了二次殴打。

在此期间,原告熊某、原告的儿媳蒲某进行阻拦,但阻拦未果,熊某还被误伤导致左足骨折,先后住院治疗了16天。

同年10月,公安机关对吴氏兄弟作出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后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熊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吴氏兄弟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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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甲、吴乙因双方产生争执便对段某进行殴打,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熊某系在多人互相推搡过程中受伤的,第三人段某对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熊某及第三人蒲某在该过程中的劝阻行为系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故熊某和蒲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前述认定事实,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起因、过错程度、行为的危险性程度等因素,确定由被告吴甲、吴乙各承担40%赔偿责任,第三人段某承担20%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第三人段某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从其所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甲、吴乙分别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21205.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吴甲、吴乙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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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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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被告系饭店经营者,应当秉承友善、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遇到矛盾冲突时应当冷静克制情绪,通过合法渠道处理。作为旅游从业者应当遵纪守法、真诚服务,同时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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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