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相关案件发生后,判断何为“过错”、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厘清一个逻辑:学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学校安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且指出学校安全保护的职责包含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当中。2.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学校能够在事件发生后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必承担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3.规定了以年龄为构成要件的学校侵权责任的分配。将把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过去规定的10岁降低至8岁。4.增加了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自甘风险即自愿承受风险,规定了在学生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学生的正常比赛行为无意导致其受伤,其他学生则无须承担相关责任。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具体体现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学校而言,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防止学校自身的过错行为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在法律层面,表现为“不作为”与“作为”两类。判断学校是否担责,需要依据学校在事件发生时是否采取行动。例如,若因学校疏忽未及时维修已损坏的教学设施,导致学生受伤,这属于“不作为”;而学校主动实施违规行为,如违规组织学生活动导致学生受伤,则归于“作为”。2.预防未成年学生因自身行为造成其他学生人身伤害。此类伤害事故在学校较为常见,学生之间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引发的人身伤害屡见不鲜。在这类事故中,学生无疑是第一责任人,但在追责过程中,学校是否开展安全教育、教师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参与制止等因素同样应作为参照。3.预防和制止校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近年来,相关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社会人员驾驶汽车在学校附近将学生撞伤或手持致害器械到学校伤害学生等。在此方面,学校是否建立安保制度、是否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因学校未制止而导致学生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这些都是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来源 | 《教育家》杂志2025年2月第1期作者 | 劳凯声采访 | 张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