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湖南拟对数据资源管理立法

三湘都市报5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罗艾敏)5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

图片 5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罗艾敏 摄

“我省在工业制造、文化旅游、交通物流、普惠金融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新业态加速涌现。”湖南省数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还存在数据权益缺乏法规支撑、数据资源分散、流通交易不规范、数据产业不强、数据创新应用不够等问题,“亟需通过出台条例,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共 9 章,48条,主要从数据权益、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数据权益缺少法规支撑,导致数据供出、开发、创新应用缺乏积极性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获取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法收益。另外,还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对已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的权益和数据来源者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的权益。

在数据资源管理方面,针对公共数据未实现应汇尽汇、数据资源质量有待提高、公共数据回流困难等问题,条例草案健全了数据采集、资源登记、目录编制、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规定省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回流清单,上级政府部门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完整、准确、及时按需向下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回流数据。

破除公共数据共享壁垒,条例草案规定健全共享机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共享公共数据;共享存在异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对于授权运营规则不清晰、流通交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条例草案对数据开放、数据交易进行了规范。明确公共数据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的具体情形;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非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我省数据产业较弱、数据应用场景单一等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