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架空层归属之争落槌 法院判决为业主共有权“撑腰”

近年来,小区物业纠纷频繁发生,部分小区架空层被物业公司出租或改建,但有的小区架空层并未进行权属登记或者约定,此时架空层被开发商擅自改造出售,业主权益如何守护?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接连作出判决,明确某商业街小区A、B、C栋二层架空层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需限期恢复原状。

据悉,宁乡市某商业街小区由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根据规划许可,小区A、B栋第二层为架空休闲层,C栋第二层为公共休闲层,且地上二层车库未纳入业主房屋公摊面积。然而,开发商擅自将架空层改造为停车位出售,引发业主强烈反对。业主委员会认为,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遂提起诉讼。宁乡市相关部门曾协调并出具说明,称改造符合规划且未纳入公摊,但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依据《民法典》第274条,架空层属“其他公共场所”,依附于建筑主体,权属随房屋转移至全体业主,其次,原始规划明确架空层为公共休闲区域,开发商未提供规划变更证据,且行政部门认定“未违规建设”不改变权属性质,法院独立审查法律归属。最终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商业街A、B、C栋二层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须30日内恢复架空层原状。开发商不服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表示,无约定且未登记的架空层,默认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行政部门对建设合规性的认定,不影响法院对权属的独立判断。一纸判决,厘清了法律模糊地带,为针对架空层、绿地等高频争议区域提供了类案审理指引,本案通过司法确权,倒逼物业和开发商规范管理,减少公共区域滥用乱象。

来源:长沙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