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黄河保护法(15)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黄河宁,天下平。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和摇篮,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继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之后,法制日报社联合沿黄九省(区)司法厅、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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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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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民革甘肃省委会副主委 席小鸿


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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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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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行书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龙开胜


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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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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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 门头沟区文联副主席 刘立众


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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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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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诗词学会会员 北京市东城书画研究会副秘书长 于瑞强


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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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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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 北京国风书画普及教育学会副会长 刘琳


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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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朱雨晨 刘旭雨 张婉莹(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