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苍南县新豪汇餐饮店(柯**)经营者:柯**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第*幢*层商铺第*间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违法所得18028元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18028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处罚。
同时,当事人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文化类第29条关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非税柜面支付代理银行网点(详见与本决定书一并送达的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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