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主要是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
3月11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周壤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周壤镇工业园区入口时,发现一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路边通过水管从消防栓取水,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行为进行制止。经现场核查该车辆实际使用人为陈某某,当事人未取得相关手续,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随即对陈某某进行立案处罚。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不仅会浪费水资源,还可能使周边水管失压,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水。更严重的是,擅自开启消火栓可能会损坏消防器材,给日后消防灭火工作埋下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公共消防栓。除了消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公共消防栓管理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等的同意。如发现他人违规动用消火栓等行为,人人都有义务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