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公安分局大力开展违法出租房主处罚还社区清朗治安环境

入夏以来,西城公安分局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领域,以“房安全、人安居”为根本追求。重点发现和惩处以“不如实申报登记房屋内实际在住人员”为主的涉出租房屋违法问题,突出“租房必登记、来京即报备、失管要追责”的法规政策宣传。

案例一

白纸坊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西城区双槐里小区一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徐某某明知房屋的门锁等治安防范设备设施缺损,不予配备维修,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徐某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天宁寺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租西城区荣丰2008小区一房屋后作为职工宿舍使用。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宿舍管理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的处罚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城警方温馨提示

“租房必登记”是房主和承租人双方的“安心符”。请广大房屋出租人依法合规出租房屋,履行“实名制申报登记”责任,及时自查整改隐患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承租人应尊规守法,自觉配合房东做好申报登记和日常检查,积极配合警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通过警民携手,切实将“租房必登记、来京必报备”的实名制登记要求落地落细,共同营造“出租房屋居住环境干净放心、群众满意舒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西城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