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句警示大家都耳熟能详
但是常常有人当耳旁风
一而再、再而三
触碰酒驾“高压线”
5月1日21时1分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在开发大道与辽河路交叉口设卡开展酒醉驾查缉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安全路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
李某此前已有三次酒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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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龙大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双龙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0mg/100ml。
在清溪路与学士路交叉口,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花溪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5mg/100ml,驾驶证被吊销。
在贵罗线(贵阳-罗甸),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花溪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53mg/100ml。
此次是李某某第四次因酒驾被查,但面对检测结果,李某某却极力否认,并以“未饮酒”为由拒绝签字,要求进行血液检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
5月4日,经贵阳交警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第四次酒驾,构成“无证驾驶+多次酒驾”的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高额罚款。目前,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
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
蜀黍提醒广大驾驶员
适量饮酒可以
但酒后开车绝对不行!
您的出行平安
是贵州交警👮♀️
最大的心愿❤️
来源/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编辑/辜誉莹
审核/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