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期虽交了个人离职申请,因有相反录音,公司被判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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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孕期女职工提交了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或者签署了公司提供的协商解除文件,使得双方劳动关系在孕期内被合法解除,之后女职工反悔的,往往难以获得裁判机关支持。

但是,在某案例中,一名女职工在提交个人辞职申请时,通过录音的方式,同时保存了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之后女职工诉请认定公司的辞退属违法辞退,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离职申请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女职工孕期提交个人离职申请,或者签署协商解除文件,之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很多判例均认为公司的辞退属“合法辞退”。

(一)孕期内提交了个人离职申请,被认定合法辞退

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津0104民初254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虽在孕期,但其签署的离职申请明确载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原告虽主张其领导承诺其可继续回单位工作,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工作移交清单的签署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五险一金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2.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晋0213民初1665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2023年4月,原告通过微信文字方式,向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告知“离职”的意向,2023年5月被告开始对原告所在岗位进行招聘,2023年7月通知原告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之间从离职的提出到明确回应有三个月的期间,但并不影响原告提出离职,被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对于原告怀孕一事,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离职前将该事实告知被告,且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并非本案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怀孕并不是认定被告违法的根据。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三期工资补偿及生育费用,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资,且原告在被告处离职后已入职其他公司,并在其他公司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原告主张以上的工资补偿以及费用由被告负担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孕期内签署协商解除文件,被认定合法辞退

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120民初19762号

对于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一则,原告签署的《员工离职审批表》载明,其离职理由为“双方协商一致”;二则,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确认书》,亦明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经甲乙双方真诚沟通达成以下休假及离职事项…”且被告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支付工资及离职补贴等义务。综上,原、被告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虽原告主张系在被告公司胁迫下签署该承诺书,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2.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鄂0107民初364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在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员工离职审批/结算表》上签名,系原告认可同意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称签名时表上需填写的内容系空白、签字系被告诱导所签,并提交了其事后与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该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员工离职审批/结算表》中“个人原因离职”等内容均系打印,原告在签字时应明确其中的含义,故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某判例中,女职工虽然孕期提交了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但同时把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谈话录音也给保存下来了,最终使得公司的辞退被法院认定违法辞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陕民申799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案的审查重点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其是否应支付失业保险金,一审法院未合并审理是否程序违法。

(一)关于Y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本案中,Y公司在D某怀孕期间未经对方同意,即于2023年12月14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虽然Y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D某签字的辞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表、承诺书、离职员工工作交接表等证据证明D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从D某与Y公司人事总监Z某的谈话录音及变更缴纳社保缴费单位的原因,可以证明Y公司在D某2023年11月15日请假回家待产期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Y公司关于原审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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