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患者治疗方案的决策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梳理两则临床投诉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抽丝剥茧,探讨医生专业判断、患者知情同意及家属诉求之间的复杂关系,旨在为医疗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明晰知情同意告知对象层面的法律问题,为临床实践提供一定参考。
案例介绍
案例一
患者刘某,男,44岁,因「咳嗽、咳痰1月」到医院就诊,行胸部CT、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医生根据患者症状和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患者患有1.慢性心力衰竭 2.心肌病(待排)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待排)4.胸腔积液 5.心包积液 6.高脂血症7.肺动脉高压,建议患者进一步行冠脉造影检查,并要求患者通知家属到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和全程陪护。
患者刘先生对家属到院签字和陪护的要求无法接受并向医院投诉,他表示自己父母双亡,没有兄弟姐妹,没有结婚,也没有其他家属可以到医院来签字,如果医生不信的话可以把他父母的骨灰挖出来给医生看,刘先生越说越激动,认为医生要求家属来签字完全是在刁难他,要求医院处分医生。
案例二
患者秦某,男,64岁,因「突发上腹部疼痛2小时余」由其子秦小某送入普通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消化道穿孔3.胃溃疡癌变(?)4.胃潴留5.上消化道出血6.轻度贫血。入院后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子秦小某在其住院诊疗过程中代为做出相关医疗决策。经秦某和秦小某共同签字同意,当日医生为秦某行腹腔镜下胃溃疡穿孔修补急诊手术,术程顺利。但术后秦某和秦小某之间发生矛盾,秦小某将秦某留在医院后扬长而去,医生反复联系秦小某,告知家属陪护的重要性,但秦小某未配合陪护和治疗,最后秦小某回院签字同意自动出院并将秦某带离医院。
半年后秦某回医院投诉,认为医院没有经过其同意就让其出院,导致其回家后伤口恢复不好,给身体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要求医院赔偿。
以上两个案例的都是因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起,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在医疗活动中最常见的基本权利,但实践中患者又常常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保障自己的权利,那么患者的治疗究竟谁做主?
问题1.为什么医生要求患者签授权委托书?
实践中,医生在患者入院后往往会要求其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给特定的人(一般是家属)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患者参加医患沟通,签署各种医疗文书等,这种做法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历史原因系1994年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即要求患方和家属两方共同同意并签字。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侵权责任法》已把知情同意主体明确为原则上是患者本人,其后的《民法典》《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主体地位,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时已修订了原33条,不再要求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时同意并签字。
现实原因则是为了避免产生医患纠纷、患者欠费或患者无人照顾、患者突然病情变化无法与患方说明同意等原因仍然要求患者入院后需委托家属或其他人进行医患沟通并签署相关诊疗文书。
问题2.患者拒绝签署授权委托书怎么办?
案例一的起因便是医生「一刀切」的让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要求家属或委托人共同签署医疗文书,这也是案例一中患者投诉的导火索。患者拒绝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如何正确应对?
首先,应耐心与患者交流,了解其拒绝签署的原因。向患者解释授权委托人签字的重要性和意义,告知其这是为了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有合法的授权人能够代表其做出决策,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益。
第二,如果患者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坚持拒绝签署授权委托人,同时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手术相关风险和决策责任,在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相关情况后,可考虑让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手术。
第三,如果医生无法获得患者的授权,且手术存在较大风险或涉及法律问题,可寻求法律帮助,以便在法律程序(律师见证、术前告知公正)下进行手术。
最后,紧急救治的情况,即患者没有授权委托人的情况下诊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而不能发表意见时谁来进行医疗决策?《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当患者在没有授权委托人的情况下出现意外情况不能表达医疗决策意见时,医务人员应尝试联系其近亲属,如无法取得近亲属意见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诊疗措施。这个过程中建议医生完善相关的请示手续,并在病历中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政策,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情况、患者的意愿表达、采取的措施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和审查。
问题3.被授权人意见跟患者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二的问题是患者授权给其儿子进行医患沟通和医疗决策,医生按照患者儿子的意见同意自动出院,患者本人对此进行投诉,那孰是孰非?从法理上分析,《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患者授权委托人的医疗代理权来源于患者本人的授权,所以在患者本人还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情况下,即使进行了授权委托,也应以患者本人意见为执行意见。医生在遇到患者和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建议首先与患方充分沟通帮助患方尽力达成统一意见,如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则应固定与患者充分沟通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请第三方介入录音谈话等。
实践中,医患沟通问题是导致医疗投诉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有效的医患沟通不仅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对象和告知内容,还要求医务人员在面对患者和家属、代理人时,能够睿智地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三方协力才能共同抵御疾病和医疗的风险的不确定性,共同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来源 | 忠言法语
作者 | 殷琦 柳州市工人医院副主任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