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网购喷倒一体油壶,然而,买家却连续两次收货发现“货不对板”。对此,店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广东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店家连续两次“不小心发错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店家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损失。
小赵在网购平台购买1个喷倒一体油壶,收货后发现其仅具备“喷”的功能,且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址等产品信息。
经双方协商,店家同意退款,并建议小赵重新购买。
几天后,小赵再次向该店家购买1个同款喷倒一体油壶,收货后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
小赵认为店家行为属于欺诈,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江门新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店家所描述的油壶功能与实际货物不符,且油壶包装上缺少中文标明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店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赵有权要求店家退还货款。
此外,在进行第二次交易时,在小赵明确要求购买具有“喷倒一体”功能的油壶情况下,店家仍向小赵交付与所描述功能不符的油壶,且店家未就发错货进行合理说明,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小赵有权要求店家三倍赔偿。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办法官提醒,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商家是“不小心发错货”还是故意发错货,应当结合实际购买商品与发出商品之间的区别、商家是否及时就发错货进行说明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是否有合理解释以及相关证据等,综合认定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故意。
如果售后与消费者协商后再次发错货的,或者再次发出的商品质量、效果没有改善,商家未就此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认定商家存在欺诈的故意,商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消费者退款并按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新会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