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案例示警 | 危险就在身边,莫让火花成“祸”花!

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违规无证动火,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近期,金华市发生多起违规动火作业违法案例,暴露出部分单位主体责任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示警,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深刻汲取教训、加强防范,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5年4月28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某某轮胎店外,陶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仍通过焊接的形式进行明火作业。经现场核查,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属情节严重。

陶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陶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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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4月15日,金华市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张某某正在浦江县某工地内进行电气焊操作作业,且电焊时未设置防范措施,焊接现场周边摆放废旧塑料、纸板、泡沫等易燃杂物,有引发火灾风险。经现场核查,张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张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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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3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某工艺有限公司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发现葛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内对钢槽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葛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葛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葛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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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2月8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某画材有限公司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发现王某某在该公司北墙连廊位置电焊,焊渣飞溅至隔壁金华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引燃海绵引发火灾

王某某违规电焊引发火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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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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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华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