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王条款”、商家跑路?消费者可用新规维权!

在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4年营口市消费维权十大投诉热点中,预付卡消费类纠纷位列第三名,约占投诉总量的18%。随着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群众集中反映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有望得到更好解决。


据悉,预付类消费中,部分商家存在虚假承诺并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现象;“本卡不得退卡转让”“余额过期作废”等不公平条款屡见不鲜;美容美发、摄影等领域商家携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解决?《解释》给出答案。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商家搬迁、转让怎么办?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预付式消费也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款?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不同原因退款,规则大不同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商家“卷款跑路”?消费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困难?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很多时候,消费者维权难就难在没有证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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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李旭   编辑 / 王梦茹

责编 / 张精兵   制作 /王莹

审核 /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