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案件。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某地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及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即应对地表进行平整,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种植树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整(¥5026.8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林地发挥着涵养水源、固土防沙、调节区域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近年来,个别人员为谋取私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农业种植,这种行为不仅直接破坏地表植被覆盖,更会引发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连锁反应。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