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黔东南这6家假冒伪劣食品被查

2025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着力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工作中持续发力,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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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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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食品案

麻江县某加工厂生产的鼓洋鸡蛋面(童年味道)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生产上述“鼓洋鸡蛋面”(童年味道)细面130件(1300把),中面302件(3020把),规格型号:1400克/袋,货值金额共计:2764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1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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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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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4年12月9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某有限公司投诉称黎平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硬糖。经立案调查,黎平县购物中心于2024年10月6日从湖南省怀化市的某商贸处购进7种口味阿尔卑斯硬糖共80斤,货值金额1760元,经权利人辨认,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产品,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销售的45.91斤糖果进行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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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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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某卤肉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5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关于丹寨县某卤肉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自制卤猪头肉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果。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自制卤猪头肉数量4kg,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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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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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龙山镇王某妹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9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江县龙山镇王某妹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数量3桶,超过保质期3个月)及義仔菠萝爽(数量13包,超过保质期2个月)两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8.5元,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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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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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三江乡桥头百货批发部(黄某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3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榕江县三江乡桥头百货批发部(黄某某)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韩式火鸡拌面(数量7包,超过保质期1个月)、油辣椒(数量2瓶,超过保质期3个月)、康师傅泡椒牛肉面(数量5包,超过保质期2个月)、炒菜王固态复合调味料(数量6包,超过保质期1个月)四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案康师傅韩式火鸡拌面共7包,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共5包,油辣椒共2瓶,炒菜王固态复合调味料(非即食)5包,货值金额为106.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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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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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鲜猪肉案

2025年1月2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榕江县栽麻镇街上检查时发现阳某某门市销售的生鲜猪肉未加盖有蓝色检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生鲜猪肉检疫证明材料,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生鲜猪肉21.9kg实施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阳某某尚未对外销售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鲜猪肉,货值金额565.8元。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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