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发布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通告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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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通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4年6月30日前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