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法院判了:店主赔偿14300元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件,对刺青店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
2023年8月,14岁的王某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视频,出于好奇,王某与刺青店经营者胡某互加好友,至刺青店文身。胡某未按规定查看王某的身份证件、未核实其实际年龄,擅自在王某左侧肩胸处进行文身,大小约32cm✕30cm,王某支付文身费300元。
王某的监护人发现文身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情况,并在就责任承担事宜与刺青店协商未果后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刺青店返还文身费,并支付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王某在文身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清晰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潜在不利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
刺青店作为经营者,在不能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并未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证件以核实服务对象的真实年龄,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刺青店返还王某文身费300元。
同时,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王某的治疗情况,参考当地 公立医院相应的治疗费用标准,确定由刺青店赔偿医疗费10000元,如王某后续实际治疗费超出该金额,可另行主张。此外,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的风险,妨碍升学、就业等直接后果,且目前已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故确定刺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刺青店共计支付王某143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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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