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梳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差异、流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实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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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invictus耀的法研库

目录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差异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之基本流程 

三、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及方案

四、实操案例梳理


前言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根据商业目标以及并购标的的不同,通常分两种形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行为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差异

(一)交易主体和被收购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交易主体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被收购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是目标公司,被收购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外部审批程序的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有区别。一般情况下,对于不涉及外资、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仅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对于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规定进入国有产权交易所进场履行公开交易程序。而协议转让,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

对于资产收购,审批的要求比股权转让宽松,一般企业的资产转让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就国有企业而言,资产转让的审批程序通常也略宽松与国有股权的转让审批程序,可以参照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对于达到一定额度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按照相关企业“三重一大”的规定履行有关内外部的审批程序。

(三)外部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同

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涉及工商变更手续。但收购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涉及权属登记等资产,应当到相应的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通常的整体资产收购可能包括相关的债权、债务一并的转让,因此还会涉及债权、债务转让引发的相关合同变更等。

(四)内部决策程序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资产转让一般不需要公司股东的同意,但因其涉及的金额或资产的重要程度不同,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需要履行相应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批准程序。

(五)交易风险

股权并购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
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杨春宝律师私募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资产并购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六)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无关。目标公司股东作为转让方,应当依据其股权转让的收益(如有)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如果涉及土地的交易,还有土地增值税

对涉及房屋、土地的相关资产交易,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成本和影响。如果通过资产转让则直接涉及土地增值税;通过股权转让一般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税务机关也可能认为股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转让,则有可能仍按土地交易征收土增税。

(七)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资产收购转让一般不需要公司股东的同意,但根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履行相关股东会批准程序的除外。

(八)关于企业经营资质

股权转让不影响企业已有的各项经营资质。

如收购方关注目标公司所具有的特殊经营资质,比如成品油零售批发许可证等、建筑工程等级资质等,收购方仅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无法实现企业资质的直接延续。

(九)经营团队和业绩的延续

收购股权可以直接实现原有经营团队劳动关系和经验业绩的延续;而收购资产无法达到其他相关生产要素和业绩的延续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之基本流程

资产收购基本流程如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签署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调、财务尽调等;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协议;资产移交。

股权收购基本流程与资产收购的前期基本流程相同,但在双方收购协议签订之后,须经历备案、变更等在内的各种手续,最终完成交易。具体而言:在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以后,双方须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双方共管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以及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最终完成股权转让价款(需根据尽调情况,视风控措施预留尾款)及尾款的释放。


三、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及方案

(一)准确掌握收购的相关信息

在确定合作意向后,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就目标资产及主体资格、目标股权转让方的股东身份、目标股权权属清洁性、财产权益、用人、生产经营、纠纷、组织架构、历史、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发现其中的法律风险;聘请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股权收购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审计范围一般不少于三年,法律尽调应与财务审计相配合,提高尽调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反映目标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二)在交易完成前,对相关要素做出合理安排

从企业收购整体思路出发,应对收购标的之外其他具备剥离可能性的资产尽量剥离;目标资产/股权上存在负担或第三人权益的,也建议先行处理完毕。从节约成本及控制风险的角度综合考量,最佳方案为由被收购方将目标资产剥离成立子公司后向收购方转让子公司股权,子公司的证照章在限制转让期间由收购方控制;如不能采用前述方案的,需经权衡后确定采用的模式,针对其中的具体风险予以事先解决或作出合理安排,由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件,设置被收购方不存在该等风险的承诺保证条款及对应的风险防控方案,以达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三)资产收购风险解决方案

如存在合作开发或借名投资、买卖、共有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针对存在抵押及司法查封、扣押或重大合同未履行情形的,应当由被收购方先解决该等债务,也可由收购方代为履行,并从收购款中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交易完成前发生的相关税费应由被收购方承担,未缴纳完毕的,可由收购方代为缴纳并从收购价款中相应扣除;如存在出租情形,被收购方应提前通知出租人,并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解除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建议由收购双方及承租人就主体变更事宜换签租赁合同;如存在借用的应当在交易前收回,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应撤销;如存在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建议在交易完成前拆除,因无法拆除或未拆除而致日后被行政机关拆除或处以行政处罚的,该等损失应由被收购方承担;有质量问题的应在转让完成前修复,不能解决的,可由收购方自行修复,修复费用从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收购方受损的应由被收购方赔偿;对证照章不全的需在交易完成前补办,未能补办致无法完成或完成后受损的,对在建工程无法完成相关手续变更的,均视为违约,需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股权收购风险解决方案

1.确保转让方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章程、企业登记记载的信息之间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实,可要求被收购方取得前述文件所载人员及现有股东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并保证协助变更股东身份;如存在隐名股东或共有人的,需取得其同意,以免其在交易过程中主张权利。交易完成后,应对前述所有证明文件上记载信息进行统一变更。

2.避免瑕疵出资。被收购方应当保证足额出资,不存在非全面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前发现目标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应明确补足出资的时限,出资补足后再继续交易,收购方也可选择相应减少与瑕疵出资额相等的收购款;存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新股优先认购权限制的应当予以消除。如无法补足、不同意减少收购价款、无法消除限制的,收购方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收购方退还已支付的收购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中亦需明确,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后被裁判(决)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收购方可向被收购方追偿,被收购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理解决目标股权物上负担。目标股权在交易完成前如存在质押、查封、扣押的,被收购方应清偿债务涤除负担。否则,收购方可解除合同,要求被收购方退还收购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或可选择在代为履行债务后从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再继续履行。

4.保证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适当通知义务。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约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办理;如无特别约定的,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内容需包含意向受让主体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素,如存在债务清偿安排及一并转让未分配利润等特殊条件的,亦应载明,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一般不少于30日。另外,也可采用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就对外转让股权事宜形成一致同意的决议。

5.财务、用工、政策、法律纠纷风险处置。如存在该等风险的,原则上需由被收购方先行妥善解决,能够剥离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应尽量剥离,政策风险及法律纠纷应在交易完成前处理完毕,无法剥离的应协商收购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由于前述风险致目标企业、收购方受损的,应约定二者均可向被收购方进行求偿。此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目标企业债权人、担保权人要求标的企业发生股权变动需征得其同意的,被收购方应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债务提前到期或担保权提前实现的不利风险。

6.提前谋划布局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公司治理。收购方应在收购前与其他股东一起协商,明确党组织(如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确立合理授权体系和表决机制,对财务、人事、成本、主营业务及运营部门的管理进行合理分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严谨、细化、可操作的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杜绝程序漏洞,完善企业印章、财务、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五)设置合理的交易步骤及资金监管

1.设置可行的交易步骤。收购款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结合交易流程设计具体的进度。一是资产收购的交易安排。首先,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先办理网签,收购方支付首笔款项;其后,交易双方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收购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最后由被收购方按照约定将不动产交付给收购方,收购方支付尾款。二是股权收购的交易安排。首先,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且资产完成剥离、相关事宜已解决完毕或作出合理安排后,收购方支付首笔款项;其后,就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章程、企业信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或记名股票转让背书完成变更后,收购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如存在经营管理权交付问题的,需在经营权完成移交后支付尾款。如果被收购方要求收购方在合同签订后先行支付意向金再进行后续交易的,需要设置不动产网签及安排股权相关事宜的合理期限,被收购方不履约的,收购方可要求退还意向金。其次,应对股权转让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或管理权移交日期间(下称“过渡期”)的损益进行约定并安排防控措施。如过渡期股权价值变动不大的,可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损益归属于被收购方,基准日后的损益归属于收购方;如股权价值变动可能较大的,建议过渡期的损益由被收购方承担,交易完成后的损益由收购方承担。过渡期的损益可在基准日确定的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审计,在约定的收购价款基础上作相应增减。如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后成为目标企业的唯一或控股股东的,可在管理权移交前对目标企业的证照章进行有效监管,避免过渡期发生对其不利的行为。再次,保证金的预留。因股权收购交易的不可控因素较多,风险较为隐蔽,可能在交易完成后才会暴露,故建议设置一定的保证期间,预留一部分款项作为保证金,如触发风险,可直接扣除。

2.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优先考虑以收购方的名义设立共管账户或共管的银行监管账户,加留交易双方印鉴,账户开设网银转账功能的,设置双Ukey。如收购方不同意的,可将共管账户或共管的银行监管账户设立在被收购方的名下,但被收购方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第三方担保;亦可选择第三方监管平台如产权交易所进行资金监管。选择银行监管或第三方平台监管的,需要考虑监管费用的负担。


四、实操案例梳理

(一)案例1

1、案情概述

2018年9月14日,A公司(转让方)在某产权交易网上挂牌出售“其所持B公司的100%股权”项目(转让标的),C公司(受让方)依法参与网上竞拍并成为受让方,股权转让成交价格2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标的企业)的100%股权;双方产权转让交割事项包括: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C公司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2019年1月8日,A、C双方根据约定完成标的企业B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且A公司将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交接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根据B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显示:标的企业B公司的全部资产由流动资产50万元(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构成,无固定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持有D公司的100%股权(100万出资)、持有E公司的100%股权(50万出资)。在标的企业B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由变更后的新股东C公司,安排更换了以上两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成员。

2019年8月,C公司以A公司未将标的企业B公司项下的全部资产(包括子公司资产)向C公司进行清点、验收、移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将B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一并向C公司完成交付,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争议焦点

本案A公司与C公司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否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2、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标的企业的资产交割是否已经完成?
3、法律分析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交易标的是A公司持有的对标的企业B公司的100%股权,而不是资产。对于股权转让完成交割的认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前述《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如约将其所持B公司10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将B公司的流动资产50万元,以及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移交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C公司随即对B公司进行了更名、迁址,并将B公司名下两家全资子公司D公司、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等进行变更。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C公司已经获得了B公司全部流动资产,以及对B公司、D公司、E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对此,庭审过程中,C公司均予以认可。
但C公司认为,根据A公司此前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显示,B公司持有D公司100%股权,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是B公司价值的主要体现,该特定设备资产应该属于B公司的资产范围。因A公司未向C公司交付D公司名下登记的该类设备资产,导致C公司未实际接收到B公司的全部资产,造成了C公司的损失,A公司行为构成违约。
以上情况,经法院审查后认为:
根据双方《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本案交易标的为B公司的100%股权,交割的对象是B公司的资产,而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B公司的资产仅包括:流动资产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并无固定资产。C公司主张A公司应向其交付的案涉设备资产所有权人为D公司,D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因B公司持有D公司全部股权,B公司就当然享有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所有权。现该类设备资产由第三方个人占有使用,B公司虽然是D公司的母公司,但无权要求第三方直接向母公司归还并交付该设备资产。故本案交易标的并不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
与此同时,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A公司已将标的企业B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B公司、D公司、E公司的管理权、控制权全部移交股权受让方C公司,并不存在未完成交付义务、或拒绝履行产权交付义务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C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实务总结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存在控股关系,但是母、子公司之间各自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资产相互独立。母公司通过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向子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控制,从而实际掌控子公司资产,而非子公司的资产归母公司所有。
根据C公司的庭审陈述得知,C公司购买B公司100%股权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持有B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获得D公司名下登记的特定设备资产。但C公司既没有就D公司名下登记的该设备资产现状进行尽职调查,在整个《产权交易合同》内容的技术安排上,也没有明确约定A公司应向C公司交割的内容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C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获得了B公司的股权,即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交割D公司名下登记的设备资产,没有分清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之间的区别,从而导致其最终交易目的落空。

笔者认为,与交易方直接收购目标资产的方式相比较,本案C公司若想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D公司名下的特定设备资产(或简称“目标资产”)。首先,C公司应在收购前对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不仅要了解目标资产的权属及现状,即包括是否设置担保、是否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除此以外,还需重点对交易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标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避免因交易股权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风险;其次,在股权收购的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股权而不是资产,所以关于资产交割内容的约定常常容易被忽略。在股权收购合同的内容设定上,应结合交易目的,将目标资产列入到双方交割的资产清单中,并就该资产交割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明确约定,以锁定目标资产的具体交付,否则,因交易合同技术安排不当或不够严谨,将可能导致交易受损或交易目的落空

(二)案例2:A公司拟收购B公司(国有企业)办公楼项目

首先,了解收购目的。A公司为推进异地项目的正常实施,拟购买B公司的一栋四层小楼作为其项目的办公地点。

其次,识别和提炼法律风险。在此次资产收购尽调中,根据委托方收购目的及收集到的资料识别到此次资产收购中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该办公楼所属土地存在抵押登记;2.未取得上级单位授权出售该办公楼的批复。

最后,路径设计1.针对办公楼所属土地存在抵押登记的风险,首先了解清楚设定抵押的原因及抵押权人、抵押金额等基本信息,其次要求B公司与抵押权人商议用其他资产抵押等方式,解除对该土地的抵押。2.针对目标公司未取得上级单位授权出售该办公楼的批复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只有取得上级单位同意出售的批复后,才有权对外签订出售协议。故要求目标公司的上级单位作出同意出售该办公楼的批复。

针对此次资产收购,律师同时要求目标公司对此办公楼出具不存在权属争议、无权利瑕疵等内容的承诺书。如存在法律风险则有权终止合作或解除合同,为A公司此次资产收购设定保障手段和救济措施,规避收购风险。

(三)案例3:C公司收购D公司股权项目

首先,了解收购目的。D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仓储,石油制品制造、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等业务;C公司看中D公司特许经营资质,为了能源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自有加油站未来油品资源供应稳定,解决自营加油站成品油仓储的问题,利用D公司成品油仓储库和成品油仓储资质,拟收购D公司股权。

其次,识别和提炼法律风险。在此次股权收购尽调中,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识别到D公司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被出质;2.目标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被抵押;3.目标公司存在大额贷款未偿还。

最后,路径设计。1.针对D公司100%股权被出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持有D公司的股权被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同意转让的,则可以转让。但律师为了降低收购方法律风险,要求D公司与质权人之间先解除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解除质押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收购事项。2.针对D公司土地、房屋被出质及大额贷款的问题。在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工程中,律师注意到D公司的股权出质及土地、房屋出质均系其在银行存在大额贷款而造成的。D公司为取得贷款从而向银行抵押房产土地并出质股权。故为了本次股权收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要求D公司先还清银行的大额贷款,待贷款还清后注销股权出质、解除对不动产的抵押。

针对此次股权并购,C公司收购D公司股权目的系看中D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故在尽调时充分考虑到其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且资质大多设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公司需持续符合相关生产单位及行政单位的规定,并接受其审查。若公司不能保持现有资产、技术、人员实力,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则可能存在因资质无法及时续期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风险。故在此类法律尽调报告中,律师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及仓储地的建设手续作出重点说明和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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