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 四川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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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四川首例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法院判决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赔偿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涉知名人士人生经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视频攀附张某美及成都远某公司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4.此外,涉“咬咬乐”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东莞某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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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今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暨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联合新闻发布会,两地法院分别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情况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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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四川首例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
小某科技公司注册第8228211号“小某”商标,核定用于第9类商品服务上,并授权小某通讯公司使用。经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宣传,“小某”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开发的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小爱同学”通过广泛使用形成稳定市场关联,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语音标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及电动晾衣架产品中突出使用“小某”标识,并设置近似语音指令“xiaoaixiaoai”唤醒设备。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小爱同学”相似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进行产品唤醒和操作,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赔偿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二:涉知名人士人生经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某美笔名“宁远”,曾获中国主持人最高奖项“金话筒奖”,其于2010年创建“远家”原创设计生活美学品牌,现“明月远家”会员人数超过37万,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美誉度,较高商业广告合作价值,张某美曾于2020年代言宝马公司旗下的mini cooper汽车。2017年3月28日,微信公众号“宁不远”发布一则视频《在明月村,一天就是一生》,该视频拍摄者“喜哥”系成都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美的弟弟张某喜,视频著作权归属于成都远某公司。
某科技公司在其“汽湃”今日头条号、微信公众账号、汽车之家App发布一则视频广告《媒体视角|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让热爱不负期待》,视频内容与张某美个人经历高度雷同,取景于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经营的“明月远家”。视频拍摄未取得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的同意。法院认为,综合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发生地点、故事内容、拍摄地点、张某美及“远家”的知名度、明月村的知名度等事实,公众可以将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内容与张某美真实的人生经历产生明确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视频攀附张某美及成都远某公司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三:涉“咬咬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东莞某实业公司于2008年研发并推出咬咬乐牌咀嚼辅食器,并于2010年至2013年申请注册多个包含“咬咬乐”字样的商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母婴店”,在出售的辅食器产品标题、图片中使用与2枚涉案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婴儿食物咬咬袋”。
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官网上曾发布一篇名为《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的文章,对咬咬乐作了介绍并提供了选购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咬咬乐被多个母婴用品的研发制造企业和个人广泛用作申请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相关专利的产品名称;多所大学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用品分析讨论其技术规范或实用性;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商品搜索框输入“咬咬乐”,对应搜索所得的商品包括世喜咬咬乐、乐扣乐扣咬咬乐、babycare咬咬乐等多个品牌的婴儿辅食器。现有证据证明“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将其作为公有领域的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家企业所垄断,东莞某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胡瑰玮 责任编辑 刘春春 编辑 文竹 审核 朱光泽 郭夏 曹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