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你为什么要购买警服、单警装备、仿真枪?”“因为我已经冒充警察入迷了,学校的老师都以为我是警察,我就买了……”
被告人田某某本是惠水县某技工学校的一名招生老师,2023年,田某某谎称自己是公职人员在公安局上班获取学校老师信任。后又虚构自己所在的学校可以投资开办新专业并可获利为由,邀请被害人叶某某一同出资开设新专业,并利用公司名义伪造合同及高职院校合作协议,多次以投资为由向叶某某诈骗十余万元,最终用于个人消费。
2024年3月,被害人陈某某未考上专升本,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操作考上本科,以需要缴纳考试费、报名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8000余元,并伪造就读协议及录取通知书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又采取相同手段,分别骗取另外两名被害人,共诈骗一万八千余元。
裁判结果
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但考虑到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安宁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决定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田某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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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公信力,更是践踏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
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谋求走关系、搞特殊,在涉及金钱时,一定要与有关部门核对对方真实身份,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