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用“三表”计量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
为加强民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用于贸易结算居民生活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计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依法规范民用“三表”的安装、使用、管理及水、电、气价格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遵法、守法意识,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安装民用“三表”前,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并取得《强制检定证书》或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封印标志)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杜绝伪造数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
三、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民用“三表”的计量管理,提升合格计量器具和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对在用民用“三表”进行登记造册,落实计量器具轮换制度,通过新疆智慧计量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检定,切实保证在用民用“三表”的计量准确。
四、严格执行水、电、气相关政府定价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对使用中发现计量性能存疑和用户投诉的民用“三表”,应立即停止使用,双方协商后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送检期间应使用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进行替换,不得影响用户的水、电、气的使用,对失准的民用“三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
六、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群众对民用“三表”计量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民用“三表”计量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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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   诺
责  编:任自强
审  核:陈   燕
监  制:朱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