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中,某中学学生课间殴打同学,并打伤劝阻的同学,被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也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责任。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某中学八年级两名学生蒋小某与王小某,在课间休息时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骑坐在王小某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王小某。
另一名八年级学生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老师,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该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张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
法院认为,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持续期间,有数名学生围观,但没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该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没有针对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以致发生本案的后果,故该中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需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顶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