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下楼摔伤,学校尽到教育职责被免责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中,一小学生在放学下楼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致牙齿受损。赵小某以学校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尽到教育职责,驳回赵小某的诉求。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放学时,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

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

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尽到了教育职责,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


来源:顶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