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拘留!

4月17日,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佘山镇佘北公路2455号园区有人正在搭建雨棚,并伴随开展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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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当即开展查证、核验等工作,发现施工人员王某某没有电焊操作证,遂第一时间联系区公安分局佘山派出所,将无证动火人员带回所内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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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询问得知,王某某不仅个人无操作证,其动火作业事项也未向该园区管理方申请动火证,同时其搭建的雨棚项目未向镇政府申请报备,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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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此外,支队也第一时间将违规搭建雨棚的违法情形告知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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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避免火灾发生

杜绝火灾隐患

要从源头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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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松江消防

编辑:沈莉娜 周加姚

审核:周样波 周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