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苏州休产假期间,工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职工。
3.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保胎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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