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茂信 朱浩颉:20世纪30年代美国驱逐墨西哥移民考察

作者:梁茂信 朱浩颉

来源:《历史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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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30年代,为减少社会失业率,美国政府禁止有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就业,并以“公共负担”等名义将其驱逐出境。被驱逐者来自多国,墨西哥裔最多。美国人刻板地认为,墨西哥裔严重依赖公共福利,并担心苏联布尔什维克主义从墨西哥传入美国。然而,美国的驱逐政策不但未能缓解本国失业问题,还给移民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更重要的是,美国移民局常常执法过度或越俎代庖,剥夺被驱逐者正当权利。其种种歧视性做法,与处理国内民事诉讼案件截然不同,使得这次驱逐浪潮成为美国“两种司法制度”建构的重要转折点。
关键词:移民  墨西哥  公共负担  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爆发后,奉行自由放任政策的胡佛政府在移民问题上一反常态,严控入境移民,对国内外籍人特别是墨西哥裔采取大规模遣返和驱逐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美国各界对此争论不断,主流观点持明显批评态度。2000年以后,非学术机构也频频发声谴责。2005年,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颁布法令,为该州政府参与驱逐行动道歉。值得关注的是,从1993年起,一些美国学者用跨国史方法否定政府驱逐说,认为多数人是自愿回国,政府的作用微不足道。有学者认为,多数墨西哥人是季节性劳工,自愿回国既是传统习惯的延续,也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还有学者表示,多数墨西哥劳工是自愿回国,所谓政府强制驱逐说“证据常常不足或完全不存在”,因而“30年代不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联邦政府驱逐的时代”。


除上述问题外,美国学界对驱逐人数众说纷纭。由此,许多学者在强调“自愿遣返”说时,对各级政府断绝移民生路而迫其离境的强制性政策与措施轻描淡写。多数学者在评价政府作用时,把联邦和地方政府视为彼此独立的二元机构,忽视两者在国家治理中互为一体的事实。在分析墨西哥安置政策时,不少成果对其与美方的合作浓墨重彩,而基本未涉及后期对美国执法机构侵害墨西哥裔民权的抗议,对美国驱逐政策的矛盾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等也未深入探讨。笔者拟从“公共负担”视阈出发,揭示美国各级政府驱逐政策中追求本土白人利益至上的本质、后果及历史影响。


一、“公共负担”的建构及质变


“公共负担”概念源于英国济贫法,它授权地方政府防控外地乞丐迁入,以免增加公共救济支出,英国移民抵达北美后沿用该做法。1636年,普利茅斯殖民地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收留可能“增加经济负担”之人。1700年,马萨诸塞和罗得岛殖民地分别要求运输移民的船主缴纳50英镑,保证移民入境后不会成为“公共负担”。美国建国后,除各州沿用该规定外,联邦政府到1875年才开始禁止妓女、乞丐和传染病患者等“不受欢迎”的移民入境。1882年,美国国会将“公共负担”类移民纳入“不受欢迎”对象之列。


到20世纪30年代,“公共负担”条款经历如下变化。其一,1882—1917年,该条款授权入境口岸官员通过目测预判,凡“不能自食其力且会成为公共负担之人”不得入境。其二,1917年移民法中,国会在引入“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者”(以下简称“公共负担”者)概念时,不仅保留上述含义,还增加新规:移民入境后5年内,若因入境前原因(如患病等)而享受公共服务或接受救济,将同其他20余种“不受欢迎”的外籍人一起被驱逐。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对“公共负担”者概念作了权威界定,包括贫困者、陷入贫困的疾病患者、精神病人和白痴等移民。上述立法和司法判决的共同之处是,该条款既应用于等待入境的移民,也针对入境后的移民,核心是基于“有可能成为”的事前预判,而非事后定性。其三,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美国失业率陡增,要求驱逐境内移民的呼声四起,以免“让美国劳工暴露在所有毫无限制的、原有的与外籍人竞争的邪恶之下”。西南地区一些国会议员直言,若不将墨西哥人驱逐出境,“白人付出任何努力都找不到一份工作”。


在实践上,“公共负担”者包含三种类型。第一,按美国国务院指示,“若领事官员发现……移民不符合入境资格,不得向其发放移民签证”;若西半球移民“有公共负担风险”,也不得入境。第二,凡入境未满5年的移民,若失业后已经或可能接受公共救济,将按“公共负担”条款驱逐出境。第三,因美国政府禁止就业而接受救济的移民也将被驱逐出境,此类移民是下文论述重点。


起初,美国政府的驱逐政策并非围绕“公共负担”条款展开。1930年,胡佛总统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呼吁,加强“我们的驱逐法,以便更彻底地清除我们中间的外籍人罪犯”。不久,他任命思想保守的威廉·N.多克担任劳工部长。多克向来认为,驱逐境内移民可节省救济支出,并为美国劳工让出更多就业机会。在他领导下,劳工部全力抓捕“不受欢迎”者,对“公共负担”条款规定的移民入境5年的起止时间作了新解,计算的起点不是首次入境日期,而是被捕前5年内离开美国前往外国经商或探亲后再次返回美国的入境时间。该解释使“法律颁布时的原意与执法时的解释背向而行”。然而,多克很快发现,驱逐政策收效甚微。一方面,“反复判决和监禁是一项巨大公共负担”,需巨额经费支持;另一方面,“查证非常困难”,即使证据确凿,“驱逐程序也会受到法庭可能采取的每一种手段阻挠”。除“公共负担”类移民外,其他被驱逐对象如非法入境者和罪犯等须逐案处理,无法实现大规模驱逐的目标。


1931年,多克获悉,许多移民失业后,“成为所在社区的绝对负担”。他下令移民局按1917年移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入境3年内沦为“公共负担”者,可向移民局申请资助回国。对移民而言,更严峻的问题是1932年财政部宣布,禁止承担联邦公共工程的企业雇佣未提交归化申请书的移民。随后,科罗拉多州波尔多大坝工程解雇数百名移民。加州作为19世纪末排华运动大本营,于1931年颁布《外籍劳工法》,禁止承担公共工程的企业雇佣外籍人。到1932年底,全美有18个州颁布禁止移民就业或申领福利的法案,移民“无论走到何处都会遇到明显障碍”,因为对外籍人关闭的职业高达3/5。于是,尚未入籍的移民纷纷失业,墨西哥移民失业率最高。到1937年,他们在洛杉矶、芝加哥和底特律等十多个城市的失业率达50%,在西南地区最高时达85%。


纽约和弗吉尼亚等州的十多个城市,白人移民申领救济比例20世纪30年代中期时大多低于5%,占比最高的纽约市也仅有15%左右,但移民接受救济的刻板印象让各级政府找到大规模驱逐移民的机会,因为各州发现“随着人数不断增长,救济不足的问题变得更棘手。显然,通过遣返安排减轻救济负担,是各种对策中的一个重要选项”。


然而,1931—1939年被移民局驱逐的13万移民中,“公共负担”类不超过10%,因为有不少人是隐形的“公共负担”者。从分类看,第一种是前文述及的两类“自愿遣返”者:一是由移民局提供资助回国的人(约8200人);二是若不自愿离境即遭驱逐的“被迫离境者”(逾9.33万人),大多依靠亲友或母国资助回国。按劳工部说法,他们离境“对缓解向……外籍人提供救济的社区和组织的负担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种是变相的“公共负担”者,包括享受公共服务的在押罪犯和住院患者。就罪犯而言,其犯罪主因是失业。在辛辛那提市政研局分析的1.11万份案件中,失业高居各类犯罪诱因之首。因关押罪犯需要支出,故外籍人被驱逐前的关押时间被大幅压缩,仅此每年可为地方政府节省数十万美元。至于长期住院但无力承担费用的外籍患者,的确增加了当地救济和医疗支出。例如,1929年11月底,伊利诺伊州的多家医院将其外籍患者驱逐出境,因为一位患者每周需25美元公共支出,加上“其他额外”(如翻译员的劳务等)费用,所有患者累计需要“一大笔钱”。


第三种是被各州遣返和驱逐的移民,他们不在联邦统计之列。由于各州对“公共负担”之人一直采取排斥态度,因而在经济危机期间把遣返和驱逐移民视为缓解救济压力的重要手段。到1931年,纽约等8个州分别将接受救济的外籍人驱逐出境,俄勒冈等将外籍贫困人口或非永久居民驱逐出境。在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得克萨斯和加利福尼亚等州,墨西哥移民被认为在加剧本土劳工失业的同时,因住房条件恶劣、卫生状况差、患病率高,加重了当地政府的福利救济负担。如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官员说:“我们福利部门在墨西哥人身上花费了大部分精力和资金。”据1933—1935年劳工部统计,墨西哥移民占“自愿遣返”者的67.8%和被驱逐者的41.7%,远高于同期被驱逐的欧洲和加拿大移民。


各州遣返和驱逐移民的共同特点是,劳工局、警察局和救济部门官员均参与其中。有些州故意“让饥饿迫使墨西哥人离开”。在芝加哥等地,当墨西哥移民申请救济时,被诱导至当地墨西哥人局(Mexican bureaus),接着“从救济名单上一笔勾销,然后驱逐出境”。在洛杉矶等地,对于申请救济的墨西哥裔,“只需一位美国官员暗示,就能在其中制造一种广泛的恐惧”,迫使他们离境。


此外,最直接的方式是以清除非法入境者名义通过突袭行动“整体驱逐”(wholesale deportation)。在1931—1935年的洛杉矶,移民局和当地警察先后在商场、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策划十多次行动,所有嫌疑人未经审讯便一律用汽车和火车运往美墨边界。同样,得克萨斯、亚利桑那和俄亥俄等州的警察和救济机构,也启动一场又一场规模庞大的遣返运动。密歇根一次性将1500名墨西哥人以“公共负担”名义驱逐出境。在1930—1932年,西南部各州驱逐墨西哥裔逾20万人,此外,在腹地一些州如科罗拉多等和墨西哥移民较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如伊利诺伊、密歇根和印第安纳州合计驱逐4万多墨西哥人,许多人是已入籍的移民或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1939年,著名记者麦克威廉斯(Carey McWilliams)将各州的驱逐行为嘲讽为“救济驱逐”(charity deportations)。上述种种实例表明,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以“公共负担”名义遣返或驱逐失业的合法移民出境,是美国政府牺牲移民利益维护本土白人利益的政治操弄,是美国政治哲学中典型精致利己主义美国至上观的体现。


二、墨西哥裔被驱逐的原因


美国的驱逐政策起初并非纯粹针对墨西哥移民,被驱逐者的祖籍涵盖欧、亚、美洲数十个国家。尽管每年各国占比不同,但墨西哥裔始终高居首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得克萨斯等5个州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曾属墨西哥,它们被美国兼并后,墨西哥裔为就业、访友或经商,频繁跨境流动。更重要的是,1900—1929年,美国西部特别是西南部各州为解决劳工供不应求问题,大量招募墨西哥劳工,其中许多人在合同期满后最终成为永久定居美国的移民。此外,在边境地区,由于过境者身份庞杂,不易识别,非法入境愈演愈烈。因加拿大对外来移民实施入境签证政策,故由该国非法入境的外国移民明显减少,而从墨西哥非法入境的墨西哥人、叙利亚人、希腊人、意大利人却有增无减。据估计,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到1935年已达40万,甚至有人估计数目为200万到1000万,美国的墨西哥裔人口也从1920年的70万增至1930年的142万以上。


多数墨西哥移民劳动技能低下、生活贫困,接受救济和患病的比例偏高。例如,1924年墨西哥裔占洛杉矶市人口7%,但占户外救济的27.44%,占该市天主教会救济预算的一半,占孕(产)妇医护预算支出的73%。洛杉矶市儿童福利处负责人表示,其服务对象40%是墨西哥裔。墨西哥裔占洛杉矶附近的帕萨迪纳市人口2.8%和福利救济的6%,占长滩市救济者的21%和预算支出的16%,占奥兰治县医院患者的1/3和救济对象的50%,占圣伯南迪诺县医院患者的25%和预算支出的35%。墨西哥裔严重依赖公共服务的现象,在圣芭芭拉、圣迭戈和弗雷斯诺等县同样突出。在得克萨斯的奥斯汀市,墨西哥裔占人口的5.7%和救济对象的17%。有分析认为,“墨西哥裔已成为西南地区救济机构的沉重负担”。


到1928年,墨西哥裔在洛杉矶、圣迭戈、帕萨迪纳、长滩、奥兰治和圣芭芭拉等县市的户外救济、医院护理、儿童福利等公共服务支出中占比依然居高不下。在亚利桑那,各方面数据同样如此。有学者发现,1929年春墨西哥裔占洛杉矶市人口的10%,却占其肺结核患者的21.2%,婴儿死亡率是该市所有人口死亡率的3倍。在得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墨西哥裔患肺结核的概率是全美10万人口以上城市中最高的,死亡率是全美黑人的3倍和白人的4倍,2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是白人儿童的3倍。墨西哥裔作为“公共负担”的刻板印象,为日后被驱逐出境埋下祸根。


其次,驱逐墨西哥裔是美国种族主义白人至上观推波助澜的结果。墨西哥移民多数不愿加入美国籍,担心因此被“切断回家的路”。美国墨西哥裔创办的《舆论报》表示:“思乡之情对墨西哥人的祖国观念来说意义重大……一旦有可能,他就会迈上回家的路。”墨西哥裔认同墨西哥而非美国,被美国白人精英视为“最不可能同化的族群”。在崇尚种族优生学思想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看来,普通墨西哥人属于棕色人种(Brown race),其“高加索血统”荡然无存,即使“最有学问且经验丰富的优生学家或人类学家,都不可能区分或确定其种族来源”。如果允许他们永久定居美国,必然在种族方面加剧“美国棕色化”(Browning of America)。


作为文化和种族上的他者,大多数墨西哥人被认为是“犯罪的异己和安全威胁”,因而在经济危机时期没有权利在美国就业。相比之下,白人种族主义者对欧洲移民的态度截然不同,认为多数欧洲移民是在1924年前入境的,其中66.3%的移民递交了入籍申请,未成年子女中有89%是美国公民。所以,美国政府对欧洲移民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方法,没有实施与处理墨西哥移民相似的遣返和驱逐政策。


再次,美国政府担心,苏联间谍或受其影响的墨西哥移民进入美国后会煽动政治风暴。自1917年起,布尔什维克主义思想就传入墨西哥。1922年墨西哥共产党成立两年后,墨西哥政府在美洲率先宣布承认苏联。1923年,一些政治嗅觉敏锐的美国人向公众介绍共产国际与墨西哥共产党的关系。1928年,《红色墨西哥》在美国出版,批评墨西哥政府推行布尔什维克教育。1929年5—7月,美国驻墨西哥大使馆给国务院的报告多次警告,墨西哥35家工会组织中,有不少苏联培训的共产党员,他们正在“将俄国人送入美国”。


无独有偶,1932年2月25日,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举行的要求国会提供就业保障的大罢工中,工人高喊“捍卫苏维埃共和国”口号。一些右翼组织称,当美国“成为全世界各种共产主义组织的共同目标”时,近700万移民中的共产党人不仅接受母国共产党领导,还会参加美国共产党活动。那时,“美国的体制能抵抗这种隐形的外来进攻吗?”难道美国政府“要等待爆炸活动后才采取行动吗?”为何警察追踪罪犯时“对赤色分子视而不见?”面对上述问题,社会各界不寒而栗,驱逐墨西哥裔成为最安全的选择。


最后,墨西哥作为落后于美国的农业国家,希望在美同胞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资本,为祖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早在美国经济危机前,一些北方省份就通过媒体呼唤同胞回国服务。当获悉美国要驱逐墨西哥移民时,墨西哥政府向美国西南各州的墨西哥裔提供了在墨西哥一侧的交通费用、海关免税及安居补贴等优惠措施。1932年,墨西哥驻美领事馆发函说,对于所有在美国居住并愿意回国的墨西哥人,墨西哥政府愿与美国政府合作,“以可能最好的方式帮助他们回国定居。”美国的墨西哥裔也表示,“渴望回到自己的祖国”,他们“有双重的动力和热情去运用在国外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为国家服务。各方的态度对美国制定驱逐政策起到刺激作用,因为此种办法既能回应排外主义呼声,缓解美国就业压力和救济负担,又能为美国失业劳工腾出就业岗位,还能避免共产主义“威胁”,从而有利于维护美国社会的稳定,是“一举多得”的选项。


墨西哥裔回国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意在美国定居的季节性劳工,他们出于个人需要,或因遭歧视等原因回国,季节性流动比较频繁。第二类是除季节劳工之外的其他“自愿遣返”者,包括接受墨西哥政府或美国各级政府资助回国之人,以及各类担心不自愿离境便有可能遭驱逐的“被迫离境者”。第三类是被强行驱逐出境者,既有非法入境者也有合法移民,还有归化或土生的美国公民。在美墨两国政府围绕被遣返和驱逐者的边界交接地点谈判中,美国政府的决策充满罕有的霸凌主义强权至上观。例如,在1930年10月至12月,墨西哥政府以下加利福尼亚(Baja California)人口密度和失业率较高为由,多次建议美方将被驱逐者运送到得克萨斯拉雷多(Laredo)入境口岸。双方经过唇枪舌剑,美国移民局以追求自身利益为最高目标,最终拒绝墨西哥政府的要求,理由是把墨西哥裔运送到拉雷多入境口岸,不仅会给美方陆地运输带来很多麻烦,增加美国移民局经费支出,而且会“加剧被遣返者的困难和痛苦”。


究竟有多少人离开了美国至今是一个谜,因为除联邦政府统计外,各地政府均未留下翔实记录。美国边境检查站要么不屑一顾,要么无暇顾及,劳工部报告中不止一次发出“没有统计”的感叹。迄今为止,多数学者认为,被遣返和驱逐的墨西哥裔为33万—50万,其中美国公民约占50%。罗斯福新政开始后,随着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救济援助的增多和经济复苏,各地遣返和驱逐的强度和广度均有所下降,1934—1939年离境墨西哥裔约为前5年的1/3。


三、驱逐政策的法理与后果


有学者评价美国的驱逐政策时认为,它是美墨关系史上“一次声名狼藉的插曲”。“插曲”之意表明,它是一次有某种偶然性的孤立事件。但此种解释失之偏颇。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西南地区农业陷入萧条时,地方政府就以“公共负担”名义,将失业的墨西哥裔驱逐出境,此举被视为一次“地区性预演”。还有学者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驱逐政策“是针对所有外籍人的一场战争”,目的是借用歧视黑人的吉姆克劳法,建立“一种无肤色差别的多种族等级制度”,核心是维护白人至上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同时,若把“种族等级”概念置于美国历史中观察会发现,驱逐政策是白人精英建构的种族等级体系的一部分。白人对印第安人的驱离与保留地政策,通过奴隶制对黑人的“文化改造”,以及将亚洲移民挡在美国大门之外的历史,都是白人精英建构种族等级的历史写照。


从法理上看,驱逐“不受欢迎”的人是美国维护本土白人利益的需要,但法律的模糊性,以及执法与司法解释的矛盾性酿成许多悲剧。有学者认为,1917年移民法第二十九条中“每个短语的实际含义都会引起质疑”,在实践中出现许多相互抵牾的现象。如前所述,劳工部对移民“入境5年”条款的宽泛解释和禁止外籍人就业的政策,将移民推向“公共负担”陷阱,致使“公共负担”的含义与法律颁布时的本意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移民局作为执法机关,常扮演“重塑美国移民法”角色。直到1938年,“移民局的同一位官员常充当调查者、起诉人和某些环节中的法官角色”。


移民局在拘押嫌疑人时,按规定须出示劳工部长签发的授权令,但执法者常“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导致过度执法严重泛滥”。在美墨边境地区,移民局官员要么“无授权私闯民宅搜查外籍嫌疑人”,要么因过度暴力执法而伤及无辜,被当地媒体视为“无法无天的官员”。他们甚至不止一次进入墨西哥境内暴力执法,毁坏居民财产,引起墨西哥政府多次抗议。在全美各地,“数千地方市政机构和州政府,通过地方警察机构越权执行联邦移民法,驱逐移民,惩戒雇主、地主,以及任何与外来移民有业务联系的个人”。众多越俎代庖、侵害民权的例子,都暴露了执法中的问题。


各州在驱逐除非法入境之外的墨西哥裔时,美国宪法中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荡然无存。执法者的依据之一是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驱逐外籍人判决中确立的原则:移民不是美国公民,驱逐其出境不是对“民事犯罪”的惩罚,而“是一种将移民遣送回国的管理机制”。此种逻辑在19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被定性为“行政管理程序”规则。但1900—193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几次判决中认为,不论种族如何,驱逐政策都“涉及最重要的人权问题”,“会导致对人的财产和生命的侵害”。由于被驱逐者“属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人’的范畴,因而不能被剥夺其正当法律程序自由”。


1932—1936年,美国巡回法庭和哥伦比亚上诉法庭的七位法官,都批评驱逐程序中种种侵犯人权的不法行为。其中“令人震惊的残酷性”是:法律条文的实施没有时限,“没有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限制,就像对起诉犯罪没有限制一样”。正是因为“正当法律程序”缺失,所有墨西哥裔——包括在美国出生或已归化的公民——在被驱逐时不但被剥夺是否聘请律师,或是否接受司法审判的选择权,而且其申请保释、出席听证会、接受法庭审判,以及司法上诉等权利悉数被剥夺,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同等的法律保护”条款。


然而,乱象不止于此。由于美国政府禁止外籍人就业,获得公民资格就成为移民就业的关键。可是,1929年国会将移民入籍的收费标准提高到每人100美元后,缴费入籍成为许多移民无法逾越的障碍,申请人数从1924—1929年年均约29.54万人降至1930—1933年年均约8.83万人,是1908年以来最低时期。公民资格、就业和入籍困难相互掣肘,形成恶性循环。尽管国会在1934年将归化费削减50%,可政府驱逐移民的高潮已经结束。此外,驱逐政策的初衷是为美国土生劳工腾出就业岗位,并减轻各地救济压力。但是,被驱逐者往往是养家糊口的劳工,他们离境后不仅造成家庭分离,而且留在美国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为救济对象。旨在清除“公共负担”的政策制造了更大的“公共负担”问题。更重要的是,经济危机、政府驱逐行为的高潮及移民归化缴费标准三者在时间上重叠,这难道是一种自然发展的巧合吗?


劳工部自诩其执法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平的”,社会上没有出现“歇斯底里或情感主义”。但实际上,从一开始,美国屡屡侵害墨西哥裔人权的不公正做法便遭到各方谴责。1929年1月初,墨西哥外交部抗议美国“滥用驱逐和令人惊愕的不公正指控”,将被驱逐者关押在地下室长达近6个月是“一种蓄意的杀人犯罪”。所有与墨西哥人相关的诉讼案件中,“都存在对墨西哥人的歧视和不公正”。1931年墨西哥总统在国会演讲时表示,“有必要采取密集行动保护墨西哥人的利益,他们屡次受美国移民措施侵害,默默承受着暴力造成的死亡”。同年,国际联盟对美国驱逐政策的非人道行为提出批评,呼吁“遣返的决定应先关照受援助者个人及其家庭。在从事社会工作的专家对受助者个人进行的最终查询完毕前,不应签发遣返授权”。


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执政后,美国劳工部也不得不承认,移民局“对遵纪守法的平民的突袭,对家庭的冷酷无情和造成不必要的分离,无证搜捕与不恰当地长期拘押,额外的保释要求和对劳工领导人的迫害”等,既不道德,也违反法律。一些向移民提供帮助的机构也批评政府说,“为公民腾出就业岗位而解雇外籍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政府“将公民与非公民区别对待是一种耻辱”。社会活动家简·亚当斯说,驱逐政策“频繁摧毁了外籍人心目中充满的对美国所有美好希望,永远撕裂了他们的家庭”,这种做法“不可能造福于美国”。


有学者认为,墨西哥劳工离开美国时,听着悦耳的音乐,“高高兴兴地返回祖国”。对原本有回国计划的部分移民而言,此种说法是正确的;但对于被强行驱逐出境的人而言,情况恰好相反。因为许多人是在毫无防备中被驱逐出境的,无暇处理财产。许多家庭的财产要么遭到欺诈,要么被抢劫一空。一些身无分文者在回国途中,因各种原因死亡。有些移民发出“多么痛苦啊……我必须忍住泪水,忍住抽泣”的哀嚎。回到墨西哥后,“全家人一脸疲惫,衣衫褴褛,没有面包,不得不在户外过夜”。负责接待的墨西哥政府机构口惠而实不至,“成千上万没有面包和住所的家庭遇到的痛苦景象,使遣返者确信一切都是幻觉”。更痛苦的是,在美国出生的墨西哥裔子女陷入艰难文化适应中,“两种语言、文化及不同氛围的冲突,是出生在美国并接受美国文化和学校教育的墨西哥一代人必须解决的问题”。许多移民“在饱受折磨的祖国找不到太多幸福”,遂于20世纪30年代后期开始设法返回美国。


最后,从美国失业率变化看,驱逐政策并未产生预期效果。胡佛政府执政时是美国驱逐移民的高峰期,但美国失业率从1929年的3.2%跃至1933年的近25%,1939年仍高达17.2%。也就是说,美国的失业率与移民无关,彼时一位学者评价说,美国驱逐外籍人“并非经济上的问题,而是心理上的问题”。遣返和驱逐政策作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限制外来移民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结束了经济危机前持续高涨的墨西哥移民潮,进入美国的墨西哥移民从1930年的1.27万减至1935年的1560人,1937—1940年虽缓慢增长,但年均不过2450人。美国境内的墨西哥移民人数从1930年的64.9万人,降至1940年的38.7万,他们在美国墨西哥裔人口中占比从38%下降到24%,尽管在美国出生的墨西哥裔人口增长了16.15万人。此外,从世界各国迁入美国的移民人数骤降。1930年9月至1931年6月,申请限额移民签证的拒签率达88%,非限额移民签证拒签率为94%。1931年发放的限额移民签证约为当年应发签证的31.55%。到1933年,从加拿大、墨西哥、爱尔兰、德国迁入的移民分别下降90%、97%、96%、80%。因此,1930—1940年美国外来移民形成出境多(200.11万)入境少(193.67万)格局,这在美国历史上不曾有过。


结  语


美国政府通过禁止外籍人就业的政策建构,改变了“公共负担”条款的初始含义。除直接驱逐外,它通过断绝移民生路的方法,迫使其陷入不离境即遭驱逐的两难窘境。在很多情况下,移民“自愿遣返”的表象掩盖了被迫离境的真相。从整个过程看,美国遣返和驱逐墨西哥裔的政策,是美国白人至上种族主义、精致利己主义和霸凌主义强权政治观合力发酵的结果。尽管被驱逐者来自世界各地,但墨西哥裔是主要受害者。美国的驱逐政策导致境内墨西哥裔人口减少,被驱逐的墨西哥裔在坎坷的经历中付出高昂代价。与此同时,迁入美国的移民总数跌至历史谷底,20世纪30年代成为1820年以来美国历史上入境移民最少的十年。


诚然,美国的驱逐政策并不意味着墨西哥人移民美国历史的结束。美国对墨西哥移民迎拒态度的变化,完全取决于自身利益需要。1900—1929年美国渴望招募墨西哥劳工的态度,在30年代经过“过河拆桥”的方式反转后,到40年代又被美国引进墨西哥合同劳工计划取代。后一种做法打碎了1885年美国禁止引进合同劳工的法律桎梏。到1965年,美国再次实施限制墨西哥和其他西半球移民的政策。这些戏剧性变化实为美国自身利益需要使然。


对墨西哥裔而言,尽管20世纪30年代的屈辱史早已尘埃落定,但这段历史背后还潜藏着更重要的问题。第一,决策者用“移民犯罪”的想象预设了驱逐政策,其间又因“正当法律程序”缺失而未留下任何记录,导致许多墨西哥裔索赔财产损失的诉求成了无解冤案。美国社会各界都知道政府的行为违反联邦宪法,可迄今为止,除加州外其他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未表示对墨西哥裔的歉意。第二,从更长历史时段看,30年代驱逐政策中“正当法律程序”缺失,导致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在执法时与法律文本中的民权保护机制脱节,屡屡出现“违反宪法、独断专行和压迫性”的做法,并为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通过行政手段关押西海岸地区的日本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也为战后美国政府剥夺“米兰达警告”和“诉讼时效”等规则中保护移民权利的做法埋下伏笔。这种基于双重标准的人权考量,使美国驱逐外籍人的政策,逐渐形成与其处理国内民事诉讼案件截然不同的“两种司法制度”。从该意义上说,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驱逐政策,是其驱逐外籍人历史的重要转折点。


(作者梁茂信,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朱浩颉,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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